規(guī)定原文
家用汽車產品在包修期內因質量問題單次修理時間超過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時間)的,修理者應當自第6日起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向消費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方式予以補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包修期內向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交通費用補償的規(guī)定。
一、修理起止時間計算
(一)修理開始時間
消費者與修理者在確定具體修理項目后,以雙方在修理者提供的單據上簽字確認的時間為修理開始時間,即送修時間,修理者的故障診斷時間應當包括在修理時間之內。
(二)修理結束時間
車輛修理完畢后,修理者按照消費者提供的有效通訊信息通知消費者提車,該通知的提車時間即為修理結束時間,即交車時間。因消費者原因導致車輛交付前在修理者處的留置時間不計算在修理時間之內;如果因修理者的原因導致實際交車時間比通知的交車時間晚,則延遲的時間應當計入修理時間。
二、提供備用車
(一)修理者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向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二)備用車應具備合法的行駛手續(xù)且能保證消費者正常使用。
(三)提供備用車的開始時間從單次修理的第6日起,修理結束后,消費者應當將備用車返還修理者。
三、交通費用補償
經營者可以根據不同城市的消費水平和車輛的使用價值等因素,制定補償標準。也可以與消費者約定其他補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