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5月29日,上海海關官網(wǎng)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關于徐州途訊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3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江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江關緝違字〔2020〕0030號
當事人:徐州途訊進出口貿(mào)易有限公司
地 址:徐州市睢寧縣雙溝鎮(zhèn)蘇杭路1號
法定代表人:柴學志
海關編碼:32039609GR
2019年8月16日,當事人委托上海美設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高壓清洗機(舊)等18項貨物,其中第3項貨物吸塵器(舊)1臺,申報總價CIF3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8508110000,關稅稅率8%,報關單220120191000368318。經(jīng)查,當事人進口貨物中另有多用途集控臺1臺(商品編號8537101190,關稅稅率5%)、手電鉆1臺(商品編號8467210000,關稅稅率8%)未申報;第3項貨物吸塵器實際為2臺(商品編號850819000,關稅稅率0%);此外還有有塑料拖鞋、手提鉆等雜物未申報。經(jīng)鑒定,當事人申報的18項貨物中塑料桶(舊)、橡膠鞋子(舊)等14項貨物及未申報的塑料拖鞋(舊)、潤滑油(舊)等共計23項貨物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經(jīng)核定,上述違法貨物多用途集控臺、手電鉆、吸塵器等3項貨物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3151.33元。
2019年12月18日,當事人將涉案貨物退運出境,報關單號222520190000041632。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鑒定報告、貨物退運出口報關單證、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說明、查問筆錄等為證。
對當事人違反規(guī)定進口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對當事人進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稅款征收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元。
綜上,共計罰款人民幣35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被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