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萬州海關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重慶德凱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萬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萬州關簡罰字〔2020〕0001號
重慶德凱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為:葉飛龍
聯(lián)系地址:重慶市開州區(qū)白鶴工業(yè)園區(qū)
聯(lián)系電話:023-52205000
萬州海關稽核部門在對重慶德凱實業(yè)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5日期間進 出口活動開展稽查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533820190386000330、533820190386000478和 530420190045337163三份報關單成交方式申報不實。合同約定的成交方式為C&F,實際結算中 533820190386000330、533820190386000478兩份報關單對應的貨物也支付了國際海運費 ,530420190045337163報關單下的貨物支付了國際海運費和保險費,而企業(yè)在出口報關申報時 成交方式均申報為FOB,沒有申報運費和保險費。該企業(yè)不如實申報運費和保險費的行為影響 了海關統(tǒng)計。
以上行為有合同、報關單、提單、財務記賬憑證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決定對當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處罰:
1.予以警告。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 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 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 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 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