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監(jiān)處罰〔2020〕1255號
當事人:零志仲
2020年6月23日,在南寧市開展雙清零雙提升行動中經開市場監(jiān)管分局聯合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經開區(qū)打傳辦對南寧市江南區(qū)白沙大道39號錦繡江南1號樓2單元9層1-906號房檢查時,發(fā)現傳銷人員在該房屋內開展傳銷活動。
經查,南寧市江南區(qū)白沙大道39號錦繡江南1號樓2單元9層1-906號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不動產權證編號:邕房權證字第02310203號)為零志仲所有,當事人于2020年5月13日將該房屋出租給龔洪濤(身份證號碼:370982198601288016),月租金人民幣2000元。經查,劉虎(身份證號碼:370982198512015315)等人在該房屋內進行傳銷培訓活動時,于2020年6月23日,被經開區(qū)市場監(jiān)管分局聯合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及經開區(qū)打傳辦依法查獲。劉虎等人的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已被另案處理)。截止案發(fā),當事人出租該房屋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佐證:
1、《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承認將房屋租給傳銷人員的事實。
2、房產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是該房屋產權人的事實。
3、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4、處罰決定書復印件1份,證明涉?zhèn)魅藛T在該房屋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
2020年9月13日,我局依法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南市監(jiān)聽告[2020]7100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將名下房產租給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已經構成了為傳銷人員提供培訓場所的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罰款人民幣6000元,兩項共計罰沒款人民幣12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次決定的執(zhí)行。
南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