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近日,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發(fā)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22號)顯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申報不實被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指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3M1860N95口罩94920個,總價CIF209615.00美元,報關單號223320201000143755。經(jīng)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實際進口貨物為3M 9210N95口罩94920個,與申報不符。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以下為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22號
當事人:振旦航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新場鎮(zhèn)滬南公路7508弄2-24號(雙)號3層
法定代表人:呂曉花
海關注冊編碼:31222699M1
當事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3M1860N95口罩94920個,總價CIF209615.00美元,報關單號223320201000143755。經(jīng)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實際進口貨物為3M 9210N95口罩94920個,與申報不符。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