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龍崗海關關于福清永澤貿易有限公司侵犯知識產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龍崗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龍崗關知罰字〔2021〕0006號
當事人:福清永澤貿易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音西街道元洪路誠豐世紀園5號樓1012單元
法定代表人:曹啟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181MA31HLAX7L
2021年4月7日,福清永澤貿易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子商務直購出口方式向我關申報出口一批電子商務貨物。對應車牌號:粵ZEG38港,總提運單號:5100546995412。經查驗,發(fā)現有未申報涉嫌侵權貨物一批(入倉單HN2021530902N00074)。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34898元。
權利人認為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其在海關備案的知識產權,并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上述貨物上擅自使用他人商標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出口貨物申報清單及隨附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實際進出口貨物照片、海關扣留決定書、扣留清單、扣留現場筆錄、權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申請、當事人陳述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10469.4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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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