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1年5月24日,杭州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杭州蕭山機場海關關于寧波鼎程進出口有限公司侵犯“3M”商標標識口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機關知字〔2021〕0002號)。
杭州蕭山機場海關關于寧波鼎程進出口有限公司侵犯“3M”商標標識口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機關知字〔2021〕0002號)
當事人名稱:寧波鼎程進出口有限公司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營業(yè)執(zhí)照91330205MA2H7P15X3(1/1)
法定代表人:張金潭
地 址: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長興路689弄21號10幢112室托管4129(商務托管)
當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申報出口報關編號為:291020200000027915的貨物。經(jīng)海關查驗,發(fā)現(xiàn)其中有口罩8040個涉嫌侵權3m公司“3M”商標權(海關備案號T2020-92616),當事人無法提交知識產權授權文書。商標權利人認為上述標有“3M”商標標識的貨物侵犯其商標專用權,于規(guī)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且按期提供了擔保。
經(jīng)調查,我關認為該批口罩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3M”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編號:291020200000027915)、《海關進出境人工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當事人情況說明、《采取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措施申請書》及海關總署核準總擔保通知、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查問筆錄、商業(yè)發(fā)票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我關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杭州蕭山機場海關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