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寧波信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信躍電器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152號
當事人:寧波信躍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慈溪市信躍電器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高新技術園區(qū)新興二路128號
法定代表人:沈銀川
海關代碼:3320961555
當事人委托聯(lián)合包裹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4420201000122514,申報品名為印刷電路板,申報商品編號為8534009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0%),申報數(shù)量為98280塊,申報總價為FOB123405.82歐元。經(jīng)海關查驗,上述貨物實際為帶元器件的功能板,實際商品編號應為8538900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7%),與申報不符。
另經(jīng)查,當事人委托上海弘躍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等報關企業(yè),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20年2月13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上述相同貨物28票,申報品名分別為印刷電路板、印刷線路板、電路板及線路板,申報商品編號分別為8534009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0%)及903290009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5%),上述貨物實際均為帶元器件的功能板,實際商品編號均應為8538900000,與申報不符。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5562821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1171793.13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389899.11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gòu)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5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