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廣島) 4月8日,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從天眼查獲悉,蘇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目前的狀態(tài)為注銷,注銷原因是決議解散。
天眼查公布的相關商標裁定書顯示,易烊千璽為投資人的北京九木德文化傳媒中心去年曾對蘇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27961224號“易烊千喜”商標、第27946642號“易烊千喜”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據(jù)悉,北京九木德文化傳媒中心進行上述申請的理由是:易烊千璽在中國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極大影響力,是為人們所廣泛知曉和關注的公眾人物,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易烊千璽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爭議商標原所有人存在囤積、搶注商標的行為,其惡意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nèi)的60余件商標,并通過向他人轉讓商標的方式牟利,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商標法》的立法宗旨,蘇州正彩科技有限公司亦申請注冊了多件他人享有權益的商標,爭議商標屬于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產(chǎn)地產(chǎn)生誤認”之規(guī)定系指商標標識本身帶有欺騙性,易造成產(chǎn)地、質量等特點的誤認,不宜作為商標使用。本案爭議商標所含文字與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演員、歌手“易烊千璽”的名字僅一字之差,但讀音相同,且無整體特定含義足以與該公眾人物姓名相區(qū)分,爭議商標注冊使用在茶館、餐館、廣告、市場營銷等該公眾人物知名度所及的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誤認,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最終,商標局裁定,北京九木德文化傳媒中心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