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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坐火車這些物品將被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

      2022-06-25 19:08:47 國家鐵路局網(wǎng)站

      近日,國家鐵路局、公安部公布最新《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的公告,將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鐵路旅客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目錄,從槍支子彈、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質(zhì)和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等類別進行了部分調(diào)整。

      主要包括引言、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四部分。與原公告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增加公益性“慢火車”旅客隨身攜帶物品,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以及在特定區(qū)域、特定時間依法提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查控標準等特殊規(guī)定。

      二是完善“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根據(jù)《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明確管制刀具判定標準。明確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標志不清晰的酒類飲品為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物品。按照《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和《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修改放射性物品和感染性物質(zhì)內(nèi)容。

      三是增加“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明確銳器、鈍器、工具農(nóng)具等物品作為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并對小型活動物的運輸進行規(guī)定。

      四是增加“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明確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類飲品,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指甲油、去光劑,自噴壓力容器,安全火柴、普通打火機,充電寶、鋰電池等物品的限制攜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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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保障旅客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加強和規(guī)范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現(xiàn)公布《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鐵路運輸企業(yè)應(yīng)當(dāng)在企業(yè)網(wǎng)站、鐵路旅客車站和列車等服務(wù)場所通過多種方式公告《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履行告知義務(wù)。

      公益性“慢火車”可以允許旅客隨身攜帶少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農(nóng)具。鐵路運輸企業(yè)與旅客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軍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擊運動員等人員依法可以攜帶、托運槍支彈藥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辦理。

      在特定區(qū)域、特定時間,中央和國家有關(guān)部門根據(jù)需要依法決定提升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查控標準的,從其規(guī)定。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關(guān)于發(fā)布鐵路<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的公告》(國鐵運輸監(jiān)〔2015〕3號)同時廢止。

      國家鐵路局  公安部

      2022年5月17日

      鐵路旅客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

      一、禁止托運和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槍支、子彈類(含主要零部件)

      1. 軍用槍、公務(wù)用槍:手槍、沖鋒槍、步槍、機槍、防暴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2. 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3. 道具槍、發(fā)令槍、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等以及各類配用子彈。

      4.上述物品的樣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

      1. 彈藥:炸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手雷、地雷、手榴彈等。

      2. 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dǎo)火索、導(dǎo)爆索、震源彈、爆破劑等。

      3. 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含冷光煙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類煙花爆竹,發(fā)令紙、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以及“鋼絲棉煙花”等具有煙花效果的制品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據(jù)《管制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GA 1334-2016),認定為管制刀具的專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獵刀、加長彈簧折疊刀等)、特殊廚用刀具(加長砍骨刀、加長西瓜刀、加長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開刃的武術(shù)與工藝禮品刀具(武術(shù)刀、劍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過GA/T 1335《日用刀具分類與安全要求》規(guī)定的尺寸規(guī)格限制要求的各種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軍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淚器、電擊器、防衛(wèi)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氫氣、甲烷、乙烷、環(huán)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氣、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氣、氟利昂、氧氣(供病人吸氧的袋裝醫(yī)用氧氣除外)、水煤氣等。

      2. 易燃液體: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標志不清晰的酒類飲品、1,2-環(huán)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 易燃固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發(fā)泡劑H、偶氮二異庚腈等。

      4. 自燃物品:黃磷、白磷、硝化纖維(含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

      5.遇濕易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

      6.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高錳酸鉀、氯酸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氯酸鈉、硝酸銨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異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學(xué)品以及滅鼠藥、殺蟲劑、除草劑等劇毒農(nóng)藥。

      (六)腐蝕性物品

      硫酸、鹽酸、硝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有液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注有酸液或堿液的)、汞(水銀)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guī)定豁免值的物品,詳見《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試行)》。

      (八)感染性物質(zhì)

      包括可感染人類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感染性樣本,詳見《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中危害程度分類為第一類、第二類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

      2.硫化氫及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有惡臭等異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質(zhì)但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p>

      二、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

      (一)銳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紙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長度超過60毫米);手術(shù)刀、刨刀、銑刀等專業(yè)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二)鈍器:棍棒、球棒、桌球桿、曲棍球桿等。

      (三)工具農(nóng)具:鉆機、鑿、錐、鋸、斧頭、焊槍、射釘槍、錘、冰鎬、耙、鐵鍬、镢頭、鋤頭、農(nóng)用叉、鐮刀、鍘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復(fù)合弓等非機械弓箭類器材,消防滅火槍,飛鏢、彈弓,不超過50毫升的防身噴劑等。

      (五)持有檢疫證明、裝于專門容器內(nèi)的小型活動物,鐵路運輸企業(yè)應(yīng)當(dāng)向旅客說明運輸過程中通風(fēng)、溫度條件。但持工作證明的導(dǎo)盲犬和作為食品且經(jīng)封閉箱體包裝的魚、蝦、蟹、貝、軟體類水產(chǎn)動物可以隨身攜帶。

      三、限制隨身攜帶的物品

      (一)包裝密封完好、標志清晰且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類飲品累計不超過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噴霧、凝膠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噴壓力容器日用品,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00毫升,每種限帶1件。

      (三)指甲油、去光劑累計不超過50毫升。

      (四)冷燙精、染發(fā)劑、摩絲、發(fā)膠、殺蟲劑、空氣清新劑等自噴壓力容器,單體容器容積不超過150毫升,每種限帶1件,累計不超過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過2小盒,普通打火機不超過2個。

      (六)標志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單塊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含有鋰電池的電動輪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限制攜帶、運輸?shù)奈锲贰?/p>

      (責(zé)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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