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jù)上海海關網站2023年3月9日消息,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海關發(fā)布關于僑昌化學(上海)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保關檢罰字〔2023〕000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保關檢罰字〔2023〕0003號
當事人名稱:僑昌化學(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曉峰
聯(lián)系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西里路55號6層608室
海關編碼:31224699DY
當事人委托上海安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批“95%氯氰菊酯原藥”,報關單編號:222920200003223171,總數(shù)量9900kg,申報總價133650美元,完稅價格920694元人民幣。經查:95%氯氰菊酯原藥,CAS: 52315-07-8,屬于2015版《危險化學品名錄》內列明的危險化學品,需要實施法定檢驗。當事人出口該批“95%氯氰菊酯原藥”時以普通貨物進行出口申報,未向海關申請危險化學品檢驗。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報關單證、查問筆錄、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當事人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82862.46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保稅區(qū)海關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