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摘要)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杭蕭市監(jiān)處罰〔2023〕1075號
案件名稱: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涉嫌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案
被處罰對象名稱:迅達(中國)電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處罰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章劍波
主要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獲準從事電梯安裝(含修理)等特種設備生產活動。2021年4月8日,當事人與杭州金帝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簽訂《電梯設備免費維修保養(yǎng)合同》,負責為該公司《蕭政儲出【2019】9號地塊項目(D21-1)三期》中所涉及的自動扶梯和曳引式電梯提供日常維保服務,免費維保期2年。其后杭州蕭山新塘銀泰百貨有限公司承租了上述物業(yè),系相關電梯的實際使用單位。2023年3月20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對杭州蕭山新塘銀泰百貨有限公司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時,發(fā)現由當事人負責維保的6#自動扶梯和12#自動扶梯的《扶梯服務報告》中2月20日的維保記錄僅有維保單位人員簽字,無使用單位即杭州蕭山新塘銀泰百貨有限公司的相關人員簽字確認。本局于同年3月24日再次對杭州蕭山新塘銀泰百貨有限公司進行檢查,并調取了6#自動扶梯和12#自動扶梯相應時間段監(jiān)控視頻,均未發(fā)現當事人維保人員有相關維保作業(yè)行為。當事人亦無法提供在2023年2月20日維保周期內對6#自動扶梯和12#自動扶梯進行半月定期維保相關證明。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員證明因未在相應時間段內發(fā)現當事人維保人員有相關維保作業(yè)行為,故未對6#自動扶梯和12#自動扶梯的《扶梯服務報告》中2月20日的維保記錄予以簽字確認。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行政處罰內容: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罰款2萬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機關名稱: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日期: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