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關于上海星星橡膠制品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4〕000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4〕0005號
當事人名稱:上海星星橡膠制品有限公司
海關編碼:3118961181
法定代表人:黃琨
地址:上海市松江區(qū)佘山鎮(zhèn)泗陳公路4968號三幢
當事人委托美設國際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3日以一般貿易的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充氣筏,申報數(shù)量10艘,申報重量1380千克,申報價格為CIF120250元人民幣,申報商品編號8907100000。出口報關單編號222920240000290519。經(jīng)查,實際貨物核計貨值人民幣105400元,未見危險貨物包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船舶載運貨物集裝箱解除協(xié)查通知書》(滬浦東海解字第[2024]015號),上述貨物屬于危險貨物,聯(lián)合國編號為UN3072,危險貨物類別9類。當事人未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且該批貨物不屬于國際規(guī)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形。當事人使用未經(jīng)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船舶載運貨物集箱解除協(xié)查通知書》、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第九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378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