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臺州市路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21號)。
臺州市路橋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21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食品名稱:南瓜饅頭,《檢驗報告》(NO:202126272);購進日期:2021年7月14日;被抽樣單位名稱:臺州市路橋麥肴香包子店;檢測結論:經抽樣檢驗,糖精鈉 (以糖精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8月11日,執(zhí)法人員將抽樣檢驗《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對現(xiàn)場進行檢查,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有2020年7月14日購進的南瓜饅頭在售,當事人銷售的抽檢批次南瓜饅頭已全部銷售完畢,我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調查,當事人2021年7月14日自制南瓜饅頭20個,銷售了16個,未銷售4個。2021年10月20日,當事人對抽檢批次南瓜饅頭予以召回,由于當事人系餐飲店經營者,不合格南瓜饅頭系在店內銷售,無法查找到消費者,故召回數(shù)量為零,截至2021年10月22日,我局未接到消費者食用該南瓜饅頭的相關投訴。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屬于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6.4元,并處罰款3000元,罰沒款合計3006.4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過排查,系過量添加食品添加劑造成的。
我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添加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