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紅薯淀粉、土豆淀粉)核查處置情況。
遵義市播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關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5月17日,息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對息烽養(yǎng)龍司綠谷便利店經營的生產廠家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紅薯淀粉(生產日期:2023-02-01,規(guī)格型號:200克/袋)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樣,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抽檢基本情況:2023年5月17日,息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貴州省檢測技術研究應用中心對息烽養(yǎng)龍司綠谷便利店經營的生產廠家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土豆淀粉(生產日期:2023-01-08,規(guī)格型號:200克/袋)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樣,經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zhí)法檢查。
經查,涉案批次紅薯淀粉共計620袋,銷售金額為1764元。涉案批次紅薯淀粉原材料系當事人從秦皇島市豪瑞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只對原材料進行分裝。2023年4月11日,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在貴州都市報刊登了《產品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4月26日,涉案批次紅薯淀粉召回了387包。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二)核查處置情況:遵義市播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送達《檢驗報告》、《檢驗結果通知書》、《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須知》,告知其享有異議或復檢申請權利,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無異議,并依法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開展現場執(zhí)法檢查
經查,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共計613袋,銷售金額為1739.5元。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原材料系當事人從秦皇島市豪瑞食品有限公司購進,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只對原材料進行分裝。2023年4月11日,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在貴州都市報刊登了《產品召回公告》,截至2023年4月26日,涉案批次土豆淀粉召回了273包。
當事人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本著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三、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情況
(一)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fā)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紅薯淀粉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fā)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zhí)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風險控制情況:當事人貴州越山福來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檢測報告后,發(fā)布召回公告。由于該批土豆淀粉是以零售的方式銷售出去,公告發(fā)布至當事人整改結束,沒有接到該批產品有不良反應的回復,也沒有消費者來退賠購買的不合格產品。當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報告,經執(zhí)法人員現場復核,當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