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秦海峰)近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高某等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判處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兩年兩個月,并處罰金;依法宣告緩刑,并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判令4名被告共同承擔銷售數(shù)額10倍賠償金,并在太原市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高某等4人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將精制工業(yè)鹽直接灌裝,假冒山西鹽業(yè)牌深井海藻碘鹽并面向太原市區(qū)銷售,目前已查證,共有14家商戶購買假冒山西鹽業(yè)牌深井海藻碘鹽,追回0.9噸,尚有16噸假冒碘鹽流入市場。
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檢驗,該假冒深井海藻碘鹽氯化鈉、亞鐵氰化鉀、碘項目不符合標準規(guī)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山西省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出具的公函顯示,太原市總體屬于碘缺乏地區(qū),除了部分高碘行政村之外,太原市境內均應供應符合山西省食用鹽碘含量標準(18mg/kg~33mg/kg)的碘鹽。在太原市除高碘行政村以外的地區(qū)銷售非碘鹽或不合格碘鹽而被當?shù)厝罕婇L期食用足以引起食源性疾患。碘缺乏病包括地方性甲狀腺腫、克汀?。ㄒ园V呆、矮小、聾、啞、癱瘓為主要臨床特征)和亞克汀?。ㄒ灾橇Φ拖聻橹饕R床特征)、單純性聾啞、胎兒流產、早產和先天畸形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等4人違反國家關于加碘食用鹽生產、銷售的相關規(guī)定,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將工業(yè)鹽灌裝在加碘食用鹽包裝袋中進行銷售,其行為危害市場經濟管理秩序且造成食品安全隱患,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公益訴訟被告高某等4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造成大量不符合安全標準鹽產品流入市場,其行為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造成食品安全隱患和不良社會影響,已經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