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優(yōu)化和提升普陀山朱家尖景區(qū)旅游環(huán)境,推進旅游業(yè)高質量發(fā)展,今年以來,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山市場監(jiān)管部門以旅游市場整治為抓手,查辦一批旅游市場違法案件,涉及哄抬物價、未明碼標價、短斤缺兩、價格欺詐、價外加價、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現予以公布。
普陀山3家民宿哄抬物價系列案
今年3月,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山3家民宿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作出合計罰沒款38670元的行政處罰。
春夏交接之際,普陀山區(qū)域因大霧極端天氣影響,造成輪船航班停航。停航期間,舟山市普陀山錦逸居客棧、舟山市普陀山錦繡園客棧和舟山市普陀山滌塵客棧3家當事人在經營成本未顯著提升的情況下,擅自大幅提高客房住宿價格,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上述3家當事人違法所得共計67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已構成哄抬物價的違法行為。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舟山市普陀區(qū)朱家尖金沙漁家酒樓未明碼標價案
今年5月,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區(qū)朱家尖金沙漁家酒樓未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從事餐飲服務過程中,未對部分待售海鮮以及制品、面條類制品進行明碼標價,且菜單內標注的菜品價格無“份”和“斤”等計價單位。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未明碼標價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舟山市普陀山金潮飯店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數量和價格欺詐案
今年5月,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山金潮飯店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數量和價格欺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100325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向消費者銷售海鮮過程中,采用夸大所提供的商品數量(短斤缺兩),以及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數字等標示價格以及其他價格信息,誘騙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guī)定》第十九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普陀山鎮(zhèn)法雨路179號商亭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案
今年5月,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qū)普陀山鎮(zhèn)法雨路179號商亭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銷售標價為10元/桶的康師傅紅燒牛肉面時,實際向消費者收取費用15元,其中5元為熱水沖泡服務費用。經查,當事人未在其經營場所標注上述熱水沖泡服務費用。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舟山市普陀山合意食府虛假宣傳案
今年4月,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山合意食府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經營中將店中標稱的海鮮“紅魚”(學名“眼斑擬石首魚”,外形與大黃魚相似)宣稱為“黃魚”向消費者出售,且記錄在點菜單上的品名均為黃魚。且在當事人美 團平臺上所銷售的338元的餐飲套餐中,點擊其中菜品“蔥油黃魚”后,跳轉的詳細介紹頁面顯示的菜品品名為“蔥油大黃魚”;而該菜品的實際使用魚類為鱸魚或者小梅魚,并非大黃魚。當事人自2023年年初開始的經營中也未購進過養(yǎng)殖大黃魚和野生大黃魚作為菜品經營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來源:舟山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