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解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食品不合格生產者、經營者不得推諉責任
《解釋》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訴請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賠償損失,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該條規(guī)定目的在于落實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1款規(guī)定的首負責任制,避免生產經營者之間相互推諉,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提供免費餐食,安全責任不能免
《解釋》還明確了公共交通運輸中的食品安全責任承擔主體。實踐中,承運人在運輸途中向旅客提供食品或者餐飲服務,有時會發(fā)生食品過期或者霉變損害旅客身體健康的情況。對此種情況的處理,《解釋》作出明確規(guī)定。
鄭學林說,《解釋》第4條規(guī)定,公共交通運輸?shù)某羞\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并明確不論是免費提供還是有償提供,承運人均應保證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費提供為由進行抗辯。
3、“自營”食品出問題,電商平臺要賠償
近年來,網絡購物成為人民群眾生活中最常見的消費方式之一,尤其是今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以來,外賣餐飲等空前活躍。對于涉網絡購物食品安全糾紛中電商平臺的責任承擔問題,新出臺的《解釋》作出規(guī)定。
據統(tǒng)計,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擔責,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shù),為45.65%。對于消費者而言,網絡食品潛藏著一定的風險,如果入網食品經營者資質、信譽不能保證,則容易引發(fā)食品安全問題。
鄭學林說,《解釋》第3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依法對平臺內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讓電商平臺為消費者把好食品安全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標記自營業(yè)務方式所銷售的食品或者雖未標記自營但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所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雖非實際開展自營業(yè)務,但其所作標識等足以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自營,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承擔作為食品經營者的賠償責任,以加強對網購食品消費者的保護。
4、明知食品不符標準仍銷售將被嚴懲
新出臺的《解釋》還對嚴把流通銷售安全關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新規(guī)用列舉的方式明確,哪些情形屬于經營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仍然銷售,需要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tài),消費者很難證明,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為充分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作用,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鄭學林說,《解釋》第6條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強化經營者責任意識,明確過保質期仍然銷售、無法提供合法進貨來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進貨、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等情形應當認定為經營者“明知”,同時做出兜底性規(guī)定以免遺漏,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huán)節(jié)的安全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5、消費者有權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
實踐中,存在經營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的情況,一旦消費者購買后發(fā)現(xiàn)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兌現(xiàn)承諾又被經營者拒絕。
鄭學林說,《解釋》第8條規(guī)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通過提高經營者失信成本,強化經營者誠信意識,杜絕經營者亂承諾干擾消費者消費選擇的情況發(fā)生。
6、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
新規(guī)還明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切斷“黑作坊”食品的生產經營鏈條
新出臺的《解釋》還對實踐中出現(xiàn)的“黑作坊”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對生產銷售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解釋》第11條明確規(guī)定,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黑窩點”“黑作坊”“黑市場”往往形成產供銷一條龍,對于明知從事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仍提供便利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消費者有權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3條的規(guī)定主張該單位或者個人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力求斬斷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前后端鏈條,從外圍源頭上打擊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
8、食品必須清晰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
《解釋》對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未清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的預包裝食品,消費者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該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標明的生產日期、保質期不清晰,生產經營者都將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9、進口食品也應符合本地食品安全標準
司法實踐中,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僅以進口食品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主張進口食品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此類主張是否應予支持,司法實踐中曾存在爭議?!督忉尅返?2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
根據規(guī)定,如果進口的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決定暫予適用的標準,銷售者、進口商等經營者就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其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
10、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新《解釋》要求,依法受理食品安全公益訴訟,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督忉尅返?3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將通過依法受理、審判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司法保護力度。(經濟日報記者 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