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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勿以身試法 河南省洛陽市發(fā)布食安紅線清單

      2022-03-25 14:20:14 洛陽市場監(jiān)管

      為深入推進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教育引導廣大食品從業(yè)者守法經營,主動防控風險,以防促改,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政府食安辦、市市場監(jiān)管局梳理出食品安全涉刑涉法、重要主體紅線清單,現予以發(fā)布。

      重大涉刑紅線清單

      (一)清單

      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對六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1.加強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的保護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點,往往對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解釋》規(guī)定了多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食品安全特殊保護的條款,如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將“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養(yǎng)老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jié),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體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2.依法懲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騙取財物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利用銷售保健食品詐騙財物的現象較為突出。該類行為性質惡劣,特別是針對老年人實施的保健食品詐騙違法犯罪令人深惡痛絕。對此,《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銷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詐騙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3.依法懲治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為。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為,直接影響食品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別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4.依法懲治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行為。生產、銷售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較高食品安全風險和社會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明令禁止。為依法懲處此類犯罪,《解釋》第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可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5.依法懲治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等行為。司法實踐中,在農藥、獸藥、飼料中添加禁用藥物的違法犯罪問題突出,此類行為雖不直接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屬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嚴重威脅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亟待規(guī)制。據此,《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實施此類行為,可按照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6.依法懲治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注水注藥行為。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擊難題,明確法律依據,統(tǒng)一法律適用?!督忉尅返谑邨l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在畜禽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對畜禽使用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重點涉法紅線清單

      (一)《食品安全法》設立了食品安全“違法紅線”,充分體現重典治亂的要求。其中有5條違法高壓線,食品生產經營者須謹記在心不能觸碰。

      1.堅持刑事責任優(yōu)先。對各類食品安全行為,如果構成刑事責任的,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2.處罰力度加大。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終身禁入該行業(yè);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被吊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5年內不得申請生產經營許可。

      3.大幅提高財產罰數額。無證經營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高至現在的5萬元;食品違法行為最高可達到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的30倍。

      4.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處罰。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行政拘留。

      5.針對罰而不改的“累犯”,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將面臨責令停產停業(yè)甚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12種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3.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yǎng)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8.未按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重要主體紅線清單

      (一)學校餐飲安全“十嚴禁”

      1.嚴禁學校食堂采購無食品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2.嚴禁學校食堂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

      3.嚴禁學校食堂使用非食用物質、過期霉變和轉基因食用油等食材加工制作食品。

      4.嚴禁學校食堂將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銷售。

      5.嚴禁學校食堂違規(guī)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鮮黃花菜、發(fā)芽發(fā)青土豆、霉變紅薯、野生菌、來歷不明的野菜等高風險食品。

      6.嚴禁學校食堂加工制售涼菜。

      7.嚴禁學校食堂制作出售未經燒熟煮透的假沸豆?jié){。

      8.嚴禁學校食堂出售不符合存放條件的食品,烹飪后至食用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條件下存放。

      9.嚴禁學校食堂聘用無健康證明的員工從業(yè)。

      10.嚴禁學校食堂使用發(fā)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疾患的從業(yè)人員上崗,調離、返崗情況應詳細記錄。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采購供應“十六不準”

      1.不準采購無證無照或證照不全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2.不準在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采購食品安全風險系數較大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3.不準在大中型商超和食品經營單位采購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4.不準采購無食品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原料。

      5.不準采購無檢驗檢測合格報告的食品和食品原料。

      6.不準采購無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測合格報告的肉及肉制品,以及病死毒死和來源不明的肉及肉制品。

      7.不準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

      8.不準使用非食用物質、過期霉變和轉基因食用油等食材加工制作供應學校的食品。

      9.不準用回收的食品再次加工銷售食品。

      10.不準違規(guī)加工制作四季豆、生鮮黃花菜、發(fā)芽發(fā)青土豆、霉變紅薯、野生菌、來歷不明的野菜等高風險食品。

      11.不準購買、加工制售涼菜、冷食類食品。

      12.不準制作出售未經燒熟煮透的假沸豆?jié){等食品。

      13.不準出售不符合《河南省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監(jiān)管指南》規(guī)定存放條件和溫度的食品。

      14.不準簡化供餐食品交接和留樣規(guī)定的程序。

      15.不準聘用無廚師證的員工加工制作食品、無健康證明的員工從業(yè)。

      16.不準使用發(fā)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疾患的從業(yè)人員上崗。

      (三)農村集體聚餐“十必須”

      《河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指導規(guī)范》《洛陽市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指導辦法》明確要求:

      1.縣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落實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認真完善鄉(xiāng)鎮(zhèn)(街道)食品安全信息員、村(社區(qū))食品安全協(xié)管員聘用制。

      2.農村集體聚餐的舉辦者和承辦者必須簽訂加工制作服務訂單協(xié)議,并主動、如實上報集體聚餐時間、地點、人數等相關信息。

      3.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場監(jiān)管部門派駐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必須對聚餐信息收集、報告、備案,并進行人員培訓和現場指導。

      4.就餐人數在100人以下的,村(居)民委會必須對聚餐備案并進行現場指導。

      5.就餐人數超過100人不到200人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政府必須通知駐地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派人現場指導。

      6.就餐人數超過200人的,縣(區(qū))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必須對聚餐備案并進行現場指導。

      7.鄉(xiāng)村廚師必須持證方可上崗。

      8.廚師、幫廚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

      9.患有發(fā)熱、腹瀉、咽部炎癥等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一律禁止從事食品制作、服務工作。

      10.舉辦聚餐的場所距離垃圾堆、露天糞坑、禽畜圈養(yǎng)地及其他污染源必須超過25米。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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