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0年4月30日,南昌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江西省通用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違規(guī)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山湖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青關查罰字〔2020〕002號
當事人:江西省通用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100756783818H,海關注冊編碼為3601961792,法定代表人牛慧德。
主要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2017年12月11日,當事人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申報進口1臺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申報商品編碼為9012100000。申報原產(chǎn)國(地區(qū))為美國,申報單價為135000美元。報關單號為400620171000008820。此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的品牌為Sonix,型號為ECHO LS。2019年8月30日,青山湖海關對當事人進口的上述1臺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的商品歸類情況開展稽查,認為當事人將進口的此臺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稅則號列申報為9012100000錯誤。青山湖海關依據(jù)《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名注釋》及商品歸類總規(guī)則一及六,出具《青山湖海關關于對“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的歸類認定》,認定當事人申報進口報關單號為400620171000008820的超聲波掃描顯微鏡實際應歸入稅則號列9031803100項下。當事人對青山湖海關出具的此份歸類認定無異議。
經(jīng)青山湖海關計核,本案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894551元,應納稅款共計人民幣204404.9元,漏繳稅款共計人民幣52331.23元。本案案值為人民幣1098955.9元。
以上行為有:青山湖海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計核證明書》(青山湖海關計核字2020年第01號);青山湖海關稽查報告及隨附材料復印件;青山湖海關關于對“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的歸類認定;400620171000008820號報關單及隨附單證復印件;通用技術公司對超聲波掃描顯微鏡的情況說明復印件;對通用技術公司法定代表人?;鄣碌牟閱柟P錄;通用技術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海關注冊登記證書等證據(jù)材料為證。
處罰依據(jù)和種類:當事人進口貨物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了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當事人在海關調查期間如實說明違法事實,主動提供材料,且在海關作出處罰告知前,主動繳納足額案件類保證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現(xiàn)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江西省通用技術進出口有限公司罰款1.7萬元人民幣。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昌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