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wǎng)訊 2020年5月9日,上海海關網(wǎng)站發(fā)布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關于上海海外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0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qū)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0〕0067號
當事人:上海海外進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張楊路158號1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華
海關代碼:3122210096
當事人委托上海諾誠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海關申報自日本進口一般貿易項下聚甲醛(再生料)50000千克,申報價格C&F4850000日元,申報商品編號3907101090,進口報關單號222520191000082542。
經鑒定,實際貨物為禁止進口固體廢物,應歸入商品編號3915909000。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yè)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報告、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查問筆錄、當事人書面陳述、情況說明等為證。
我關于2020年4月10日向當事人郵寄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單(滬外港關緝告字〔2020〕0029號)。當事人于2020年4月10日向我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業(yè)經我關復核。我關于2020年5月7日重新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單(滬外港關緝告字〔2020〕0088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