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jiān)處罰〔2020〕1132號)
名稱:農家之友雜志社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45000049850220XA
住所:
法定代表人:馬善團
宗旨和業(yè)務范圍:農業(yè)綜合性指導刊物。傳播農業(yè)科技信息,推廣脫貧致富經驗,即傳播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培育新人才,建設新農村。出版發(fā)行,廣告經營,技術培訓。
2019年3月22日,我局收到舉報人的舉報,舉報農家之友雜志社(以下稱當事人)存在發(fā)布虛假廣告等行為,并提供了《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等相關證據材料。經執(zhí)法人員核查發(fā)現,該《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中有“到各縣三農服務中心購買肥料可以享受15%-30%的補貼,購買飼料可以享受7%-10%的補貼”“糧食作物增產15%以上,經濟作物增產25%以上” “20項專利做技術支持”等廣告內容。2019年3月22日,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我局決定對當事人涉嫌發(fā)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依法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詢問了相關當事人。本案中,當事人無被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查,當事人于2017年12月9日與廣西瑪立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戰(zhàn)略合作協議》后收取宣傳推廣服務費50000元,在2018年1月版《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及2018年3月《農家之友》雜志中發(fā)布“麻博士微生物菌肥”肥料廣告,廣告中含有“糧食作物增產15%以上,經濟作物增產25%以上”等數據,但未在廣告中表明出處,當事人提供的《綠光微生物菌種劑田間試驗報告》及《0237微生物肥料田間試驗報告》也無法驗證上述數據及對應上述產品。上述“麻博士微生物菌肥”肥料廣告中還含有“20項專利做技術支持、國家專利好肥料”字樣的廣告語,廣告中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當事人提供了發(fā)明專利證書復印件3份、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復印件2份,以及23項專利列表(含專利名稱及專利號)1份,但未提供齊全廣告中所稱“20項專利”的相關發(fā)明專利證書,證明文件不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現場筆錄、詢問筆錄、2018年1月版《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及《農家之友》雜志2018年3月刊、結算清單、《戰(zhàn)略合作協議》、《綠光微生物菌種劑田間試驗報告》及《0237微生物肥料田間試驗報告》、發(fā)明專利證書、外觀設計專利證書、專利列表等證據材料。
我局于2020年8月6日依法對農家之友雜志社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市監(jiān)處罰告〔2020〕100016號)。當事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辯書》及材料,其主要觀點如下:
(一)當事人稱2018年1月版《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并不是廣告,另2018年3月《農家之友》雜志中所發(fā)布的相關廣告并沒有出現任何我局所提出的問題。
(二)當事人稱我局針對《廣西三農服務平臺服務指南》所提出的問題,雜志社都有相關的佐證材料。根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書》(京科鑒字[2003]第137號)詳細描述了該肥料的技術成果,列出了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增產的具體數據,并且有北京市公證處、北京市方圓公證處所出具的三份公正書,不存在我局所說的數據無出處的問題。同時稱該肥料確實擁有20項專利,并提供專利證書復印件。
我局復核后認為,當事人的申辯不符合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因此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當事人作為廣告發(fā)布者發(fā)布上述“麻博士微生物菌肥”廣告,未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查驗廣告內容中有關數據及專利的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發(fā)布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依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fā)布者不得發(fā)布。”的規(guī)定。屬于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廣告業(yè)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钡囊?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20000元罰款,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民族支行(戶名:南寧市財政局,賬號:2102109029300035809)。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市鐵路運輸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南寧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五份,一份送達,三份歸檔,一份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