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涉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4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0042號
當事人:慈溪弘元羽毛制品有限公司
住 所:慈溪市周巷鎮(zhèn)環(huán)城北路659號
法定代表人:曹沖
海關代碼:3320961189
當事人委托上海鵬逸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海關申報進口一般貿(mào)易項下洗凈鴕鳥毛100千克,總價:CIF23000美元,報關單號為223320201000611893。經(jīng)海關查驗并審核,上述貨物進口需提交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證書,但當事人未提供。案發(fā)后,當事人提交了物種證明。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由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7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