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于石暎比達通電子(南京)有限公司申報不實行政處罰決定書(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 014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浦機關緝違字[2021] 0148號
當事人:石暎比達通電子(南京)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區(qū)石楊路56號A區(qū)1號樓309室
法定代表人:KANG JUNG HUN(姜正熏)
海關代碼:3201943725
當事人委托上海天曦國際貨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一票,報關單號為223320201001035302,申報品名為錫膏,申報商品編號為711590101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0%),申報數(shù)量為240千克,申報總價為FOB19490160韓國圓。經(jīng)海關查驗并歸類認定,上述貨物實際應歸入38101000(相對應的關稅稅率為6.5%),與申報不符。
經(jīng)海關核定,上述貨物的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13530元,應納稅款為人民幣23097.68元,當事人漏繳稅款人民幣8338.78元。
上述事實業(yè)已構成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認定書、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記錄單、海關辦理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案件貨物、物品稅款核定證明、海關查問筆錄等為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6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上一級海關(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