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大鵬海關發(fā)布關于對長沙酷本輝貿易有限公司出口臘腸等未報檢案的行政處罰決定(鵬關處檢決字〔2021〕004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鵬關處檢決字〔2021〕0046號
當事人名稱:長沙酷本輝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家明
聯(lián)系地址:長沙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三一路1號三一工業(yè)城魔豆倉1樓154號 ,聯(lián)系電話:1397487xxxx;
2021年8月6日,當事人委托深圳文勝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持報關單 530420210041174243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手機殼等2項貨物。2021年8月10日,經查驗,發(fā)現臘腸、方便面、空調格等23項未申報貨物。其中臘腸、八寶粥、方便面等7項貨物有出口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驗監(jiān)管條件,臘腸、八寶粥等2項貨物有出境動植物 、動植物產品檢疫監(jiān)管條件。當事人未報檢。未申報貨物詳見查驗附隨清單。
以上行為有現場檢查(查驗)記錄、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及隨附材料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79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 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鵬海關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