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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萬多元一瓶的茅臺老酒“揮發(fā)”100毫升?寺庫被索退賠20余萬元,法院判了......

      2021-09-22 22:05:25 中國消費者報

      消費者花高價購買陳年老酒,如果發(fā)現(xiàn)酒體已“揮發(fā)”了不少,能否告商家欺詐?法院又會如何判決?

      5酒 標稱500毫升僅剩400毫升

      消費者以欺詐為由起訴寺庫公司索賠“退一賠三”

      2018年12月15日,北京消費者孫女士在北京寺庫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寺庫公司)運營的寺庫網(wǎng)購買了一瓶“茅臺53度500ml醬香型白酒”,支付價款51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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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酒后,孫女士發(fā)現(xiàn)標稱“500ml”的這瓶茅臺酒,未開封但實際凈含量少了近100毫升。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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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與寺庫公司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孫女士以欺詐為由,將其告上法院,請求依據(jù)《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判令寺庫公司退還貨款51999元,并三倍賠償155997元。

      寺庫公司辯稱不構(gòu)成欺詐 商品宣傳頁已標示凈含量“300-500ML”

      400毫升在商品標注的范圍內(nèi) 標簽標注500毫升是茅臺公司出廠時標注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于酒瓶內(nèi)酒體少于標注的凈含量約為400毫升,均表示認可。

      被告寺庫公司辯稱,其銷售行為不構(gòu)成民事欺詐行為。理由有二:

      首先,商品宣傳頁面中商品參數(shù)一欄,凈含量中就有顯示“300-500ml”,已注明酒品凈含量的范圍。原告所主張的到貨后商品凈含量較500毫升少100毫升,其實際凈含量在標注的范圍內(nèi),不存在含量不足的情況。

      其次,商品標簽標注的500毫升,非被告標注,是茅臺公司出廠時標注。被告銷售時看不到具體含量,涉案商品作為茅臺酒廠正品,作為20年陳釀有揮發(fā)的可能。

      庭審中,寺庫公司還提交了中國酒類流通協(xié)會的情況說明,以證明酒水在經(jīng)歷多年后,即使在不開封的情況下,也會存在不可避免的自然揮發(fā),導(dǎo)致酒瓶內(nèi)酒體凈含量少于出廠時所標注的凈含量。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寺庫公司構(gòu)成欺詐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駁回孫女士的訴訟請求

      針對孫女士提出的解除合同、退還貨款的主張,法院審理認為,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合同法定解除的條件,且寺庫公司未表示同意解除該買賣合同,也不符合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故該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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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孫女士以寺庫公司存在欺詐為由要求三倍賠償?shù)闹鲝垼?span style="text-indent: 2em;">法院在審理中認可了寺庫公司的辯護理由,認為其不存在欺詐的行為,也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法院同時認為,涉案商品的物理屬性決定了其具有不可避免的揮發(fā)性,雖然酒體的實際含量少于商品出廠時標注的凈含量,但不致使人陷于錯誤認識。此外,孫女士也沒有舉證證明涉案商品造成其人身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孫女士主張寺庫公司構(gòu)成欺詐,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最終,北京互聯(lián)網(wǎng)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駁回孫女士的起訴,并負擔案件受理費4420元。

      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已接受委托 將提起上訴

      9月22日,孫女士的訴訟代理人劉先生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采訪時表示,孫女士已于前幾天收到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劉先生表示,孫女士已委托他提起上訴。

      “標稱500毫升的酒售價5萬多元一瓶,孫女士在收到酒之前并不知道少了100毫升,少了100毫升就等于損失了1萬多元。孫女訂購的是凈含量500毫升的酒,訂單顯示500毫升,商品包裝上也標注500毫升,發(fā)票注明也是500毫升,而實際上只有400毫升,這難道不是欺詐嗎?這對消費者來說同,公平嗎?”劉先生說。

      “按照被告的說法,原告剛買到的陳年老酒少了100毫升屬于合理范圍,那如果再保存幾年,會完全蒸發(fā)只剩下空瓶。誰愿意花5萬多元購買一個空瓶呢?”劉先生質(zhì)疑道。

      (責任編輯: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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