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深圳灣海關發(fā)布關于深圳市大常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口侵權貨物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灣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關知罰字﹝2021﹞0074號
當事人:深圳市大常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曾力
營業(yè)執(zhí)照:91440300312042699K
地 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qū)南山街道臨海大道59號海運中心口岸樓3樓A366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委托司機駕駛粵ZHQ90港貨車持載貨清單5100613681741以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方式從深圳灣口岸出口貨物一批,經查驗,發(fā)現(xiàn)標有“Cartier”標識的手鐲59397個。
上述貨物價值人民幣5048745元。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認為上述貨物涉嫌侵犯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artier”商標權(T2014-36376),依法向我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出口標有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的貨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侵犯Cartier International AG在海關總署備案的“Cartier”商標權(T2014-36376),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內地海關及香港海關陸路進/出*境載貨清單》《檢查(查驗)記錄表》《貨物入倉單》、權利人權利證明材料、查問筆錄、照片、價格鑒定意見書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處罰款人民幣7573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海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深圳灣海關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