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整形門診部發(fā)布違法醫(yī)美廣告欺詐消費者,電動車電池自燃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網購單反相機商家拒絕發(fā)貨……日前,廈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廈門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發(fā)布2021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消費欺詐
這家整形門診 被判三倍賠償手術費
廈門某整形門診部通過微信介紹、發(fā)放宣傳冊、返現激勵等方式,向消費者楊某推介“脂肪干細胞孵化技術”。
楊某花4萬余元做了該手術,術后感覺效果不佳。
經了解,該門診部宣傳的技術是限制類醫(yī)療技術,需經備案方能實施;且楊某在手術被告知和記錄上看到的手術名稱為“自體脂肪SVF填充術”等,與其宣傳的醫(yī)療技術不同。
楊某認為,該門診部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
經思明法院和廈門中院審理,認定該門診部存在欺詐行為,支持消費者退還手術費和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本案中,門診部在宣傳、手術告知和案件審理過程中多次矛盾地辯解,足以認定其利用在醫(yī)學專業(yè)知識、技能及實力等方面的優(yōu)勢地位誤導消費者,在損害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下影響消費者對于消費的自主選擇權。
質量問題
電動車電池自燃致人受傷 商家廠家都擔責
2020年10月,趙某花3000元從長樂路廈門某電動車維修店購買一臺電動自行車。
2020年11月,趙某又從該電動車維修店購買另一組鋰電池及充電器,使用原裝電池置換后實際支付差價2500元。
2021年5月,趙某將上述電動車停放在廈門市某停車場內充電時,鋰電池爆炸自燃,趙某手臂被燒傷。
經核實,爆炸的鋰電池系該電動車維修店向鋰電池生產廠商——東莞市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購進,購進時未向該公司索取產品檢驗檢測合格報告。
事后,電動車維修店聯系鋰電池生產廠商參與本案調解。
經多次協商,鋰電池生產廠商、電動車維修店與趙某、某停車場物業(yè)服務公司達成協議,賠償趙某電動車及電池費用、治療費、誤工費7725元,賠償停車場物業(yè)服務公司20000元。
以案說法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本起消費爭議中,鋰電池生產廠商生產的鋰電池發(fā)生爆炸自燃,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給停車場造成財產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車維修店作為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其購進鋰電池未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存在明顯過錯,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法律責任。
網店違約
消費者網購單反相機 商家不發(fā)貨不退錢被起訴
劉某通過一款手機App,向某科技公司在某商城設立的專營店下單購買包含單反相機、鏡頭等商品的套餐,并支付貨款27196元。
次日,該專營店以“商品銷售一空,暫時無貨”為由,拒向劉某發(fā)貨。
但劉某發(fā)現,一周后,該店在售的商品中,該相機仍在列。
他要求該公司先將相機發(fā)貨,鏡頭可等有貨再發(fā)。但多次交涉、投訴,商家均以無貨拒絕,且未向劉某退款。劉某遂向思明法院起訴。
思明法院一審裁判認為某科技公司明確表示不向劉某供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有權解除合同。思明法院酌定該公司賠償劉某損失20000元。
該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廈門中院作出民事調解:一、某科技公司與劉某確認2020年6月1日成立的網絡購物合同于2020年11月10日解除;二、某科技公司最終同意于2021年4月29日一次性支付給劉某20300元。
以案說法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思明法院審理的“網購超賣首案”。
本案有三個焦點問題:
其一是合同成立問題?!睹穹ǖ洹返谒陌倬攀粭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fā)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院據此認定劉某下單并支付貨款后買賣合同成立。
其二是某公司能否以“超賣”免除違約責任。本案中,法院查明某公司根本未按平臺要求報備庫存量導致“超賣”,自然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三是賠付標準問題。某平臺規(guī)則規(guī)定賠付標準不高于500元,但為格式條款且不合理減輕了某公司的責任,導致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失衡,故法院認定無效。
對于具體損失,法院綜合考慮某公司主觀上的不誠信以及案涉商品的客觀市場價格情況酌情予以認定。
商業(yè)賄賂
向導游付傭金 一家旅游購物店挨罰10萬元
2021年,思明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到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線索:環(huán)島南路6699之1號廈門某公司存在給予旅行社傭金的行為。
經調查,廈門某公司與廈門某旅行社達成口頭協議,讓其帶團導游帶領旅游團游客到該公司消費,并按消費金額的68%支付傭金給導游。該傭金未被記入該公司賬冊,由現場銷售員以現金支付。
據核查,涉事旅行社錄入“全國旅游監(jiān)管平臺”的電子行程單中,未體現與該公司或者相關購物點有關行程。
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構成商業(yè)賄賂,執(zhí)法部門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
以案說法
本案中,廈門某公司向廈門某旅行社工作人員支付傭金以謀取交易機會,該傭金未予入賬,屬于商業(yè)賄賂行為,該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經營者應嚴格恪守法律規(guī)定,通過提升產品競爭力等方式合法獲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yōu)勢,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提升其守法意識。
消費陷阱
用“低價游”吸引游客 誘其購物7萬多元
2021年5月,孫先生根據網上查詢到的“旅游攻略”指引,添加某“旅游達人”微信,并經其報名參加價格低廉的“廈門五日游”。
旅途中,旅行社未經孫先生同意,將其一行帶到一家位于漳州角美的翡翠店。店員使用“富二代創(chuàng)業(yè)”等套路,對孫先生進行洗腦式營銷,并最終誘導孫先生花了7萬多元購買翡翠。
孫先生發(fā)覺自己上當后,隨即撥打廈門市長專線尋求幫助。廈門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及時協調,涉事旅行社第一時間協助,全額退還孫先生7萬多元貨款。
經核查,該公司出租出借旅行社經營資質給涉案人陳某,陳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上述行為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廈門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查處。
以案說法
本案中,旅行社以低價誘使旅游者報名,擅自安排旅游者前往指定的翡翠店消費,并通過與翡翠店合謀,以收取高額回扣為獲利手段。
旅行社的涉案行為侵犯了旅游者的知情權及自主選擇權,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退款。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旅游主管部門發(fā)現旅行社存在第三十五條情形,有權對其進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罰款等行政處罰。
消費者要在選擇旅行社時提高甄別能力,關注文旅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反欺詐宣傳;也要在旅行過程中保存好各類合同、票據等證據,以便在與旅游經營者發(fā)生爭議時作為憑證,維護自身權益。(來源:廈門市場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