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海關關于義烏市鶴渡進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DORA THE EXPLORER 圖形”等知識產權的塑料玩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舟關知字【2022】0019號)?????
當事人:義烏市鶴渡進出口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碼:91330782MA2MNK0L25
法人代表:項蔚萍
地 址:浙江省義烏市福田街道誠信大道266號義烏港A座7樓701
當事人委托義烏市鐵龍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塑料玩具等商品到坦桑尼亞,報關單號為:292120220000280335。經實貨查驗,發(fā)現實際貨物中有使用“DORA THE EXPLORER 圖形”商標標識的塑料玩具2400個以及使用“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的塑料玩具2400個,共計價值人民幣24000元。經聯系, “DORA THE EXPLORER 圖形” 商標權利人維亞科姆國際公司認為上述使用“DORA THE EXPLORER 圖形”商標標識的塑料玩具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商標“DORA THE EXPLORER 圖形”的商標權(備案號:T2019-81403);“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的著作權人迪士尼企業(yè)公司認為上述使用“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的塑料玩具侵犯了其在海關總署備案的“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的著作權(備案號:C2019-84159),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我關提交了知識產權保護申請和擔保。
我關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塑料玩具上使用的“DORA THE EXPLORER 圖形”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DORA THE EXPLORER 圖形” 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的塑料玩具上使用的“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與著作權人注冊的“DISNEY FROZEN PRODUCT DEVELOPMENT PORTFOLIO FH13 UPDATE 2”圖案相同,且事先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貨物屬于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貨物。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貨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三條的規(guī)定。
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報關單編號:29212022000028033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代理報關委托書、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企業(yè)資質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查問筆錄、涉案貨物圖片、商業(yè)發(fā)票及隨附交易資料等證據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沒收上述侵權貨物,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陸佰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以及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自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舟山海關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