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廣東省陽江市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假售假違法行為,查處了一批有影響的典型違法案件,多渠道、全方位開展了打擊侵權假冒宣傳,有效保護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確保經濟社會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
案例一 陽江市江城區(qū)XX五金制品廠假冒專利案件
【基本案情】
根據相關線索,陽江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對當事人陽江市江城區(qū)XX五金制品廠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進行了現場檢查、調查詢問,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其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當事人從2020年底起,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情況下,在其1688網站的網頁上發(fā)布了貨號為F1的菜刀產品信息并標稱有專利,至2021年10月27日被執(zhí)法人員查獲時止,當事人沒有獲得該款標稱有專利菜刀的銷售收入,沒有違法所得。
【處理結果】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zhí)法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假冒專利行為并予公告,罰款3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案件聚焦的主要問題是當事人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該行為最根本的特征在于當事人所冒充的專利根本不存在,正是因為該專利實際并不存在,因而就不會發(fā)生對他人專利權的侵犯。但這種行為會對國家有關專利管理制度造成侵害,而且在某種程度上對公眾的欺騙以及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更大。
案例二 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理酒瓶外觀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請求人廣東省某某酒業(yè)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獲得名稱為酒瓶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2年4月25日,請求人向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查處被請求人陽春市某某酒廠侵權行為處理請求,2022年4月26日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
請求人生產的某品牌陽江黑豆酒使用的標簽圖案,已于2016年12月21日成功注冊外觀專利,應受到法律保護。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生產的在售產品黑豆酒(規(guī)格500ml/瓶)產品標簽外觀上標示的產品名稱、字體及排版風格,高度仿冒請求人生產的陽江黑豆酒的外觀設計形象,侵犯請求人產品的外觀專利權,誤導市場消費行為。被請求人認為請求人只享有酒瓶子外觀專利,沒有黑豆酒標簽專利,也沒有享有標簽設計版權專利,被請求人生產“黑豆酒”使用的瓶子與請求人生產的“黑豆酒”的瓶子完全不相同,所以不存在侵權行為。經審理,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主持達成調解協議。
【處理結果】
2022年6月,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組成合議組審理本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達成調解協議:1、被請求人停止侵權行為;2、被請求人生產的侵權產品自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由被請求人收回并自行處理。
【典型意義】
該專利糾紛案的涉案專利為外觀設計專利,為陽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辦理的首例外觀專利糾紛案件。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案件辦理的行政程序完整嚴謹,有效制止侵權行為,保障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體現了專利行政維權的專業(yè)、高效、便捷的特征。同時,也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思路和經驗。
(供稿:廣東省陽江市市場監(jiān)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