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是產茶大省,正值春茶銷售旺季,不少商家會在產品包裝等促銷手段方面動足腦筋。茶葉適度包裝可以體現產品文化,但是,過度包裝卻是華而不實、資源浪費,更會扭曲行市風氣。
4月以來,浙江省市場監(jiān)管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茶葉過度包裝等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截至目前,全省查處茶葉相關案件121件,糾正茶葉過度包裝問題132個,責令整改126起。
今天(4月21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發(fā)布“鐵拳”“亮劍2023”第二批典型案例,集中呈現全省系統在茶葉過度包裝等問題專項整治行動中查處的典型違法行為。
一、寧波市鄞州區(qū)局查處2家茶葉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行為案
2023年4月7日,寧波市鄞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寧波市鄞州區(qū)2家茶葉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4月7日,該局執(zhí)法人員對2家茶葉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其經營場所的貨架分別陳列有“冰島黃金葉普洱茶”和“福鼎有機白茶”兩款茶葉。經實測,上述兩款茶葉商品包裝空隙率分別高達87%和76%,接近《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23350-2009)標準最高限值的2倍和1.6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該局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二、舟山市普陀山分局查處某茶場茶葉過度包裝案
2023年4月7日,舟山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對舟山市普陀某有機茶場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4月7日,該局依法對舟山市普陀某有機茶場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生產的某佛茶(綠茶)禮盒裝(規(guī)格:50克×2)的空隙率約為72%,明顯違反了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所售茶葉過度包裝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相關規(guī)定,屬行政違法行為。該局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
三、諸暨市局查處某茶院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4月19日,諸暨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諸暨市某茶院銷售過度包裝茶葉的違法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4月19日下午,該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諸暨市某茶院進行檢查,發(fā)現該店銷售的一款綠茶存在過度包裝情況,表現為凈含量92g的茶葉被裝在長寬高分別為25厘米、19厘米和9厘米的包裝盒內,體積為4275cm3,內包裝為2罐圓柱體茶葉盒,半徑均為3厘米、高12厘米,外切最小長方體體積為864cm3,間隙率超過6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禁止過度包裝的規(guī)定,構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強制性標準的行為,執(zhí)法人員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當場責令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規(guī)定的綠茶。
四、松陽縣局查處某包裝批發(fā)部銷售不符合標準茶葉盒行為案
2023年4月12日,松陽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松陽縣某包裝批發(fā)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茶葉包裝盒行為予以責令改正。
2023年4月12日,該局依法對某包裝批發(fā)部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銷售的兩款茶葉盒包裝共計13個,其中名稱標注為“紫氣東來”的白茶禮盒8個,每個禮盒內含兩罐陶瓷茶葉罐,茶葉罐規(guī)格為125g,每個禮盒茶葉凈含量為250g;名稱標注為“手工龍井”的綠茶禮盒5個,每個禮盒內含兩罐鐵罐茶葉罐,茶葉罐規(guī)格為125g,每個禮盒茶葉凈含量為250g。上述兩款茶葉盒包裝的包裝空隙率均大于等于45%,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執(zhí)法人員依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規(guī)定的綠茶。
五、溫州市甌海區(qū)局查處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案
2023年4月20日,溫州市甌海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甌海某茶葉店銷售過度包裝茶葉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作出擬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4日,該局依法對甌海區(qū)某茶葉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銷售的一盒標注“班章境界”的普洱茶,包裝總層數達到5層,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國家強制標準要求,執(zhí)法人員現場開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于4月5日前下架該盒茶葉并整改包裝層數。2022年4月7日,該局就當事人整改情況再次開展檢查,當事人仍在銷售該盒茶葉且包裝總層數仍為5層,構成過度包裝商品且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該局擬依法對該經營主體作出行政處罰。
六、杭州市蕭山區(qū)局查處某茶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3日,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將杭州蕭山某茶行涉嫌銷售侵權茶葉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4月3日,該局執(zhí)法人員根據排摸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fā)現一批標有“獅峰龍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標識、“獅峰龍井”封簽紙、“西湖龍井”標簽以及已包裝成“獅峰龍井”的茶葉。經查,2022年3月17日起,當事人未經取得“西湖龍井”“獅峰龍井”商標許可,擅自購買并使用上述注冊商標標識,至查獲時已銷售上述侵權茶葉58.8公斤,貨款6.42萬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屬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銷售侵權產品金額在5萬元以上,已構成犯罪,該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4月6日,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受理并立案。
七、安吉縣局查處某印刷包裝有限公司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案
2023年1月9日,安吉縣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將安吉某印刷包裝公司涉嫌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1月4日,該局執(zhí)法人員接線索舉報后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大量標注“安吉白茶”相關標識的包裝盒,經執(zhí)法人員當場清點,包裝盒共計3.2萬余個。經查,當事人自2021年10月以來,未經取得“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許可,共計生產3.6萬個標注“安吉白茶”標識的包裝盒,貨值近20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構成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制造“安吉白茶”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已涉嫌構成犯罪,該局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3年1月9日,安吉縣公安局受理并立案。
八、永康市局查處某茶行銷售虛假標簽茶葉案
2023年3月3日,永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永康市某茶行銷售標簽含虛假內容和不符合規(guī)定的茶葉的行為作出沒收茶葉、違法所得并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5日,該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永康市某茶行開展現場檢查,發(fā)現貨架上銷售的白茶標注:“執(zhí)行標準:GB/T31751;生產日期:2013年3月18日”等信息,且未標注生產廠家廠名廠址等信息。經查,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從福建茶農處以60元/餅的價格購入標注上述信息的白茶8餅,并以700元/餅以上的價格放店內進行銷售。至案發(fā)時止,當事人共計銷售白茶4餅,貨值金額0.28萬元,違法所得0.15萬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八)項的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海寧市局查處某茶葉店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4月11日,海寧市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海寧市丁橋鎮(zhèn)某茶葉店未明碼標價銷售茶葉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1日,該局依法對位于海寧市丁橋鎮(zhèn)的某茶葉店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銷售的名稱標注為“佳境”的普洱茶茶葉、茶餅未明碼標價。經查明,當事人從2023年1月份開始銷售未標明價格的茶葉、茶餅,因未建立進銷存臺賬,違法所得無法查清。當事人對銷售商品未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杭州市西湖景區(qū)分局查處蘇某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29日,杭州市市場監(jiān)管局西湖風景名勝區(qū)分局依法將蘇某某等涉嫌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茶葉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3年3月28日,根據舉報線索,該局與公安部門開展聯合行動,在杭州市某茶場有限公司門口的快遞點處查獲2箱茶葉,箱內有120包標注為“葛龍”品牌的龍井茶,標注生產者為杭州某茶場有限公司,共計37.1公斤。經“葛龍”商標注冊人及杭州某茶場有限公司鑒定,上述茶葉系假冒侵權產品。3月29日下午4時許,該局與公安部門發(fā)起“收網”行動,一舉搗毀上述假冒茶葉的制假窩點,現場抓獲蘇某某等3名嫌疑人,查獲大量制假原料、設備以及假冒“葛龍”牌西湖龍井、“葛龍”牌龍井茶,初步估計涉案金額逾50萬元。因當事人生產銷售侵權茶葉的金額特別巨大,根據《商標法》第六十七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3月29日當晚,景區(qū)公安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刑事立案。
小常識
2019年發(fā)布的GB 23350-2009《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中規(guī)定了對茶葉等食品的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的相關要求。
2022年8月,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發(fā)布GB 23350—2021《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并將于2023年9月起實施,對茶葉的包裝限制將更加嚴格。
茶葉生產經營者違反限制過度包裝的國家標準,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規(guī)定,“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生產經營者未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