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
序 號 | 處罰決定書 文 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yè) 名稱或違法 自然人姓名 | 身份證號碼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違法 事 實 | 行政處罰 的種類 和依據(jù) | 行政處罰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處罰 決定的機關 名稱和日期 | 備 注 |
1 | 廈市監(jiān)處罰〔2024〕6號 | 阮麗全無證經(jīng)營藥品案 | 阮麗全 | 350624198603****35 | / | 經(jīng)查,2021年5月24日至12月17日間,當事人在未取得《藥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購買藥品片仔癀(漳州片仔癀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3g/粒*1粒/盒,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35020243)和片仔癀膠囊(漳州片仔癀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0.3克*6粒/盒,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35020242),并按每粒(盒)加價5元至30元不等的價格對外銷售上述片仔癀和片仔癀膠囊,銷售藥品共計貨值金額人民幣230905元,違法所得人民幣5570元。當事人無證經(jīng)營藥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無藥品經(jīng)營許可證的,不得經(jīng)營藥品”的規(guī)定,構成無證經(jīng)營藥品的違法行為。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jīng)研究決定減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經(jīng)營的片仔癀2粒;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570元; 3.處貨值金額0.2倍罰款人民幣46181元。 | 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將罰沒款繳到廈門市財政專戶的開戶銀行。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處罰日期:2024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