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寧波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關緝違字〔2024〕1號
當事人:蘇州奈那卡斯精密壓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ONG CHEW GUANG,海關注冊編碼:3223930967
地址:江蘇省昆山市千燈鎮(zhèn)景唐南路389號
2023年7月25日,當事人以一般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票貨物,報關單號為310120231019944558,其中第3項至第8項申報品名均為壓鑄機(舊),申報稅則號列均為8454309000,申報數(shù)量共計6臺,申報CIF總價共計116500美元。
經(jīng)查,上述6臺壓鑄機(舊)屬于國家限制進口貨物,進口需提交進口許可證,當事人在申報進口上述貨物時未提交進口許可證。經(jīng)核,上述涉案貨物價值計人民幣106.21萬元。
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主動向海關繳納保證金人民幣16萬元。
以上事實有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核定貨物價值表、情況說明、查問筆錄及其他有關材料為證。
當事人進口壓鑄機(舊)未提交進口許可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構(gòu)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十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637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到廣發(fā)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城西支行(地址: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環(huán)城西路南段117號)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qū)幉ㄊ兄屑壢嗣穹ㄔ禾崞鹪V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出罰款數(shù)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zhí)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