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發(fā)布《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就信用信息修復的方式方法、協(xié)同聯(lián)動、監(jiān)督管理與誠信教育等作出細化規(guī)定?!掇k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良好的社會信用是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前提。近年來,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我國社會誠信意識顯著提升,誠信氛圍日益濃厚。特別是失信懲戒制度廣泛適用,對各行各業(yè)產生了強有力的威懾和懲戒效能,讓市場主體感受到“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制度威力,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各類主場主體守信踐諾。
需要指出的是,失信懲戒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明白信用的價值與邊界,并通過懲戒讓失信者改過自新,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通過重塑信用回歸社會,實現(xiàn)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升。古語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信用機制也應體現(xiàn)這樣的原則。失信者在受到懲戒后能夠積極主動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達到一定的要求后,應通過信用修復機制恢復其信用,以實現(xiàn)該制度之“善”。
事實上,給予失信主體改正與修復機會,也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我國《民法典》就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與期限規(guī)定,除民事法律行為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外的,其余均可附生效與解除的條件,條件達到時就生效或失效;也可以附期限,自期限屆至時生效,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失信作為民事行為,賦予失信主體一定的生效、失效條件及期限是民法賦予的權利。據此,《辦法》明確,“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復的權利。除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guī)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滿足相關條件的信用主體均可按要求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也就是說,信用主體只要不具備禁止申請修復的情形,原則上都可以申請信用信息修復。這為信用主體申請解除信用懲戒措施、重塑信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將有效激發(fā)失信主體的守信意愿,為其主動糾正自己的失信行為提供內在動力。
我國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上一直十分重視健全信用修復機制。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均明確要求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部署要求,各部門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方面推出了一些部門規(guī)章和政策措施。如2021年6月,市場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關于加強重點領域信用監(jiān)管的實施意見》,提出依法依規(guī)實施信用修復;2021年8月,市場監(jiān)管總局印發(fā)《市場監(jiān)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針對不同的違法失信情形,規(guī)定了不同的信用修復方式。
目前,我國信用修復機制建設還處于初級階段。從觀念上看,表現(xiàn)出對失信懲戒重視多,對信用修復聚焦少。從實踐上看,體現(xiàn)在修復渠道不暢、方式單一、標準不詳、程序復雜、耗時長、修復途徑少,甚至一些信用出現(xiàn)修復無門等現(xiàn)象。許多失信市場主體在受到懲戒后,由于不知道正確的信用修復方式,往往病急亂投醫(yī),致使信用修復騙局頻發(fā)。
正是基于這樣的背景,《辦法》應時出臺?!掇k法》回應了信用信息修復的現(xiàn)實需求,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的原則導向和正面激勵的價值遵循,不僅保障了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也有利于及時更新信用主體信用信息,進而客觀真實地反映信用主體動態(tài)的信用狀況,這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高質量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有學者指出,《辦法》既是對相關政策的貫徹落實,也讓信用修復的操作路徑更加明晰規(guī)范、高效便捷。對失信主體來說,要明白信用“污點”是有機會修復的,且是有陽關大道可走的,不要被五花八門的信用修復騙局所忽悠。
《中國質量報》【觀象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