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青海川中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018年5月23日,省市場監(jiān)管局經市場監(jiān)管總局授權,對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行為立案調查。經過現(xiàn)場檢查、詢問調查、提取證據(jù),于2020年3月31日向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送達了青市監(jiān)壟斷告字〔2020〕第0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并于2020年4月17日,根據(jù)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的申請舉行了聽證會。2020年5月14日,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由,責令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人民幣4,461,954.43元罰款。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西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認定,省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民和川中石油公司的訴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駁回民和川石油天然氣公司請求撤銷省市場監(jiān)管局《處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沒有實施壟斷行為、《處罰決定書》程序違法、處罰主體錯誤、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程序違法為由再次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西寧鐵路運輸法院(2020) 8601行初186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支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的訴訟請求,撤銷省市場監(jiān)管局《處罰決定書》。
經二審法院審理查明,該行政處罰案件基本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省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罰適當;上訴人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氣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判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件從聽證到兩次行政訴訟,既有效解決了行政爭議,保護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嚴格經受了依法行政的司法考驗,為今后市場監(jiān)管行政執(zhí)法,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執(zhí)法權威,提高市場監(jiān)管公信力,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