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廈門市發(fā)改委、市財政局印發(fā)《廈門市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扶持補助辦法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充電設施運營補助的功率要求、規(guī)模要求、補助標準及補助上限等。
據悉,《通知》的補助政策適用于廈門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2024~2026年新建投運的電動汽車經營性充電設施,包括向社會車輛開放運營的公用充電設施,以及為車輛提供經營性充電服務的專用充電設施。
運營補助將按經營性充電電量給予,島內新建投運的充電設施補助標準0.1元/千瓦時,島外新建投運的充電設施補助標準0.15元/千瓦時;補助上限為,原則上充電設施每千瓦每年(按12個月計)島內不超過40元、島外不超過70元,總補助金額不超過充電設施收取的充電服務費,按年度預算安排予以撥付;規(guī)模要求為,申請單位在申報補助時,當年度在全市至少建設40個直流標準樁。
《通知》還明確了補助年限安排,在2024年新建投運的,補助時間不超過36個月;在2025年新建投運的,補助時間不超過24個月;在2026年新建投運的,補助時間不超過12個月等。從首個補助月份首日起連續(xù)計算,補助截止時間不超過2027年12月31日。該《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可根據實施情況適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