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飲用自制藥酒的食品安全風險,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特提示:公眾不配制、不飲用自制藥酒,不購買、不飲用無標識或標識不明的藥酒,食品經營單位不得非法加工、銷售自制藥酒。
個人切勿配制、飲用含有以下毒副作用的藥材原料的藥酒及其他食品:
1.烏頭堿類藥物(如草烏、附子、附片、川烏、雪上一支蒿、小黑牛等)
此類藥物為劇毒,成人口服純?yōu)躅^堿0.2毫克即可中毒,3-5毫克即可致死。普通的燉煮、浸泡等加工方法難以破壞其毒性,酒浸或用酒沖服此類藥物可增強其毒性。
2.馬錢子
此藥物毒性較大,超量或長期服用可導致身體健康受到影響,甚至出現(xiàn)中毒情況引發(fā)痙攣,呼吸困難,甚至昏迷等風險。
3.含有蟲類(蝎子,蜈蚣,水蛭等)的中藥材
此類藥物都含有一定的毒素,要在正規(guī)醫(yī)院專業(yè)醫(yī)生的指導建議之下服用,不建議自行配制藥酒。
食品經營單位不得非法加工、銷售自制藥酒:
餐飲服務單位及其他食品經營者,應具備自泡酒相關的經營條件,取得包含自制飲品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所用酒類原料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所使用中藥材一定要屬于《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管理規(guī)定》中所列物質,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炮制和使用,不得宣稱療效和保健功能,不得非法加工、銷售自制藥酒。
消費者在飲用自制藥酒后出現(xiàn)中毒癥狀的,要及時就醫(yī),保留病歷卡、化驗報告等相關資料。發(fā)現(xiàn)食品安全問題時應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維護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