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于泰山,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守護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揮鐵拳護民生”,依法查辦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助力營造良好的消費環(huán)境?,F將第三批典型8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雜摻假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1日,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根據群眾實名舉報某食品有限公司 “造假制假”的線索信息,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fā)現該公司存在生產摻雜摻假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吊銷許可證、沒收冠圣生牌葛根粉775袋、沒收違法所得13289.93元、罰款人民幣3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以10元/公斤從桂林市臨桂區(qū)智賢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購進食品原料150袋(計3750公斤),該采購價格明顯低于市場“葛根粉”流通價格,存在用薯類物品一起制作的嫌疑,當事人用上述食品原料,與本地收購的“葛根粉”按1:1的比例混合生產出標稱為葛根粉進行銷售,累計銷售金額1187.5元。當事人于2022年8月底至12月初期間,購買以6元/公斤的價格購買木薯淀粉19袋(計950公斤),用該批木薯淀粉直接分裝,生產出標稱為“葛根粉”(凈含量:450克)的食品2100袋,再以12.5元/袋的價格銷售了1325袋,累計銷售金額16562.5元。上述原料及成品經抽樣檢驗,“葛根素”項目不符合相關標準,存在生產摻雜摻假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該案涉案貨值6.6萬,違法所得 13289.93元。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該案件案情重大、復雜,嚴重損害了地方葛粉產品形象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通過該案的查處,端掉制假窩點、摧毀上下游銷售網絡,斬斷利益鏈條,肅清市場環(huán)境。
案例二、 信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某學校使用霉變變質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31日,信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學校食堂使用的生姜和茄子存在變質霉變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6月21日,上饒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執(zhí)法稽查局信州區(qū)分局執(zhí)法人員聯合靈溪分局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信州區(qū)朝陽鄉(xiāng)二上公路稱軒南大道328號的某學校食堂現場檢查,現場發(fā)現一批待使用的生姜和茄子存在變質霉變情況。經查,上述生姜是2023年6月10號購進的,購進了1包,180元/包;上述茄子是6月20號購進的,購進了1件,30元/件,兩種食品都是從信州區(qū)江天兄弟蔬菜批發(fā)部采購。因為學校臨近放假,在學校食堂內用餐的學生比之前少了許多,所以剩余的部分食材放置于食品柜架上未及時進行清理,時間一長就導致食材變質。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作出上述處罰。
學校作為青少年成長的重要階段,校園食堂的衛(wèi)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更是直接關系到學生的身心健康安全,而近年來校園食堂屢被曝出餐飲質量、衛(wèi)生安全問題,引發(fā)了社會高度關注,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校園食堂仍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容不得半點馬虎。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jiān)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各項衛(wèi)生嚴控制度、崗位安全職責和違規(guī)處罰措施并做到常態(tài)化、制度化。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維護學生“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信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信州區(qū)某酒坊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高粱酒案
2023年3月7日,上饒市檢驗檢測認證院產品質量檢測分院,對位于上饒市信州區(qū)某酒坊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信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元、罰款人民幣5000元整、罰沒合計5040元的行政處罰。
信州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2023年4月6日收到并送檢驗報告(編號為:NO:JSPA457)至該店內,該店銷售的高粱酒檢驗結果為,甜蜜素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 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場檢查時發(fā)現當事人小作坊證過期且未進行補辦。經調查,當事人在抽檢時未對取酒勺進行清洗,取酒勺混用導致沾染其他飲品,最終導致抽檢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高粱酒,依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小作坊與民眾日常生活緊緊相連,而小作坊抽檢不合格往往因為生產操作人員意識、操作不到位而產生不合格情況。對小作坊抽檢不合格情況,要在現場檢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給與警告并責令改正后,注重整改的驗收工作。并在之后的抽檢工作中靶向抽檢,確保民眾用上干凈衛(wèi)生的食品。
案例四、廣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呂某生產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8日,廣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查處呂某生產綠豆芽、黃豆芽中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的違法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7-9月份以來,有多家商戶銷售的豆芽在食品抽檢中顯示不合格,經過調查溯源,發(fā)現商戶都是在位于廣豐區(qū)永豐街道橋頂67號的豆芽制作場所購進的,2023年10月18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位于廣豐區(qū)永豐街道橋頂67號的豆芽制作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中發(fā)現該豆芽制作場所未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江西省小作坊登記證》,現場有工作人員2名,未能提供從業(yè)人員健康證,現場成品區(qū)有黃豆芽15桶,綠豆芽7桶(每桶/120斤),現場對成品豆芽進行抽樣檢驗,并開具扣押執(zhí)法文書和抽驗記錄,當事人已當場簽字確認。2023年10月25日上饒市檢驗檢測認證院產品質量檢測分院檢驗檢測報告(贛饒質檢JSPW962-2023)顯示,經抽驗,4-氯苯氧乙酸鈉不符合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呂某生產綠豆芽、黃豆芽中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鈉,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廣豐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于2023年10月30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并將扣押的黃豆芽15桶,綠豆芽7桶(每桶/120斤)予以銷毀和記錄。
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破壞正常的市場經營秩序,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對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利益,守護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萬年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某鹵膳坊未按規(guī)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9月1日,萬年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鹵膳坊食堂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不全,不符合餐飲經營要求,責令其于2023年9月7日之前改正違法行為,但截止案發(fā)之日,當事人仍未整改到位。2023年9月18日,我局再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當事人鹵制品銷售區(qū)面向顧客敞開,未使用紗窗與外界隔絕,現場有蒼蠅活動跡象,熱食食品銷售人員未佩戴口罩。操作區(qū)與外界連接處未使用衛(wèi)生防護設施,達不到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要求,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執(zhí)法人員遂予以立案處理,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開展熟食類食品制售的經營活動,未依法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其餐飲經營場所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不全,經責令改正后仍不整改到位,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正值國家衛(wèi)生城市復審期間,萬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為確保消費者食品安全,加強了人員集中、日常飲食的監(jiān)督管理。當事人對執(zhí)法監(jiān)管人員指出的問題疏于管理,置若罔聞,屢教不改,為充分發(fā)揮警示震懾作用,營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費環(huán)境,萬年縣市管執(zhí)法稽查局堅決捍衛(wèi)舌尖上的安全,公正執(zhí)法,敢于亮劍。
案例六、萬年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萬年縣饒某銷售未經檢疫且檢測不合格豬肉案
2023年9月13日,江西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檢驗檢測認證總院工業(yè)產品檢驗檢測院對樂平市泓成生鮮食品行經營的五花肉進行抽檢。并出具了NO:GP0123-340110052檢驗報告。報告中標稱生產者名稱為萬年縣生豬定點屠宰有限公司,恩諾沙星超標,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萬年縣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收到該核查處置任務,2023年9月20日,萬年縣局向萬年縣生豬定點屠宰有限公司送達了NO:GP0123-340110052檢驗報告。并了解到樂平市泓成生鮮食品商行經營的不合格豬肉的供貨商為自由職業(yè)人饒某。經聯系饒某本人,其主動交代銷售未經檢疫豬肉的事實,針對這一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非法所得2090元、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之規(guī)定,構成經營未經檢疫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此類案件為食品流通領域的食用農產品溯源案件,協助異地調查。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為了查清事實,做好食品溯源。調查人員及時與有關部門協助調查,此批豬肉為流通領域內個別行為,并不具普通性。食用農產品在抽檢中出現的農殘、獸藥、重金屬、檢出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做好溯源是非常必要的,規(guī)范進貨查驗,實現有效的食品安全溯源,才能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
案例七、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鉛山縣某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案
上饒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鉛山縣某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32元、沒收涉案蜂蜜食品14罐、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6日,我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將《檢驗報告》送達至當事人,并對其開展核查。在該公司產品倉庫發(fā)現上述批次食品6罐,但未發(fā)現“氯霉素”等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執(zhí)法人員根據檢查情況提取了相關證據材料。當事人在檢查當天提出復檢要求,并向省局食品抽檢處遞交了復檢申請書。2023年7月26日,南昌海關技術中心出具了復檢檢驗報告(編號:W202309297),該報告顯示,食品中氯霉素被檢出,復檢不合格。
當事人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沒有添加氯霉素等藥品,但其在采購食品原料過程中沒有依法進行進貨查驗,在該批原材料沒有合格證明材料的前提下,也沒有對其進行檢驗或送第三方檢測機構檢驗。當事人沒有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應當對上述批次蜂蜜食品的食品安全負責。據此,認定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的違法所得為132元,涉案貨值金額為440元。當事人生產含有“氯霉素”的上述批次蜂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不合格食品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做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蜂蜜中如果存在超標或者有害物質,就會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威脅。蜂蜜超標的問題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信任,也挑戰(zhàn)了政府的監(jiān)管和公共健康權威。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建立完善的檢測和監(jiān)督體系,增加對蜂蜜質量的關注和了解,切實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和健康。
案例八、橫峰縣市場監(jiān)管局查處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標識食品案
橫峰縣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標識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印有“紹興工藝 手工釀制”字樣的標簽2卷、沒收違法所得2424.18元、罰款人民幣63689.82元、罰沒款合計66114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為了產品更好銷售,用了印有“紹興工藝 手工釀造”字樣的食品標簽,從2022年10月8日到2023年4月13日,當事人公司生產銷售了“嘉家鮮 六年陳花雕風味”調味汁(2.5L/瓶)1500瓶,成本價2.74元/瓶,售價3.4元/瓶,違法所得990元。當事人公司還生產銷售了“湖家源 陳年老酒風味”調味汁(2.5L/瓶)2173瓶,成本價2.74元/瓶,售價3.4元/瓶,違法所得1434.18元,貨值金額共計12488.2元。2款產品未發(fā)現庫存,已經全部銷售。當事人沒有按照外包裝上食品的標簽標識制作。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標簽標識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做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對食品安全方面的違法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利益,凈化了消費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