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消費者王先生向江陰市消保委月城分會投訴,稱其在某小區(qū)停車場充電站為電動汽車充電,充電完成后多停了1小時,結算時卻收取了115元費用,王先生認為多收了費用,在多次聯(lián)系充電APP客服未果后,請求江陰市消保委月城分會介入處理充電站多收費的糾紛。
處理過程及結果
月城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第一時間來到充電站進行現(xiàn)場查看,并查驗了王先生通過充電APP提交的訂單、結算單。
通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王先生在該充電站充電時長1小時,充電APP公示的充電價格為1.09元/度,充電43度后停止充電,待王先生來結算時,距離停止充電剛好1小時。充電APP公示頁面中有一行聲明,充電車位占用費0.5元/分鐘,50元封頂。按照公示費用計算,APP顯示充電費用46.87元,占用車位費是30元,合計76.87元,最終卻收取了115元,明顯存在多收費的問題。
隨后,月城分會工作人員聯(lián)系到了充電站負責人,告知了王先生的情況,并宣講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相關規(guī)定。充電站負責人在核實了情況后,立即向王先生退還了多收的費用并向王先生的充電APP賬戶中贈送了200元充電券予以補償,同時向月城分會承諾立即整改充電系統(tǒng)計費問題,王先生對此處理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zhì)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jīng)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chǎn)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jīng)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本案件中,消費者為電動汽車充電后占用了車位,而充電站并未按照公示的計費標準進行計費,額外多收取占位費用。屬于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多收取的費用必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