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規(guī)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我市的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為規(guī)范我市非營利性私人小客車合乘(以下簡稱“合乘”)出行行為,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fā)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本指導意見主要規(guī)范通過互聯(lián)網方式實施的私人小客車合乘。
二、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企業(yè)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臺提供合乘出行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在合乘平臺進行實名注冊,并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機動車號牌且年檢合格的車輛,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發(fā)布出行計劃及線路。
(三)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四、合乘平臺提供合乘信息服務的,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核實并登記合乘服務提供者身份、車輛信息。
(二)提供合乘協(xié)議文本、合乘運作流程、網上簽約服務、合乘出行信息、評定信用等級等服務內容。
(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計算出行費用,并能夠預先告知合乘者燃料成本分攤費用。
(四)應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jiān)管平臺,并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車輛信息應包括車輛號牌、行駛軌跡、提供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
(五)應當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guī)采集、使用個人信息,嚴格保護數據安全,除配合交通、公安等政府部門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合乘平臺不得泄露合乘雙方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六)不得提供跨省市、跨區(qū)域的合乘信息服務。
(七)不得設置合乘出行提供者預先查詢合乘者需求信息的功能(與合乘者簽訂合乘協(xié)議后方可查詢),但應具備合乘者預先查詢合乘出行提供者供給信息的功能。
(八)實時公布合乘出行提供者信用、車輛登記和車輛保險等信息,并建立和落實投訴快速處理制度。
五、利用合乘信息平臺發(fā)布出行信息的,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三方應當簽訂合同。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的,參照合乘信息平臺合乘方式,事先約定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雙方權利義務。
六、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分攤費用僅限于車輛燃料成本及通行費,除此之外,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不得收取時間計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車輛燃料成本應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在工信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油耗、燃油實時價格、合乘里程計算;通行費應按照合乘路段發(fā)生的路、橋通行直接費用據實計算。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七、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八、合乘各方應配合執(zhí)法檢查,并主動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違反者由有關部門按非法營運行為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