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哈爾濱訊(記者劉傳江)單位為員工代辦意外傷害險,本人未到場簽字,保險公司也未采取相應方式向投保人介紹免責條款,當投保人因車禍意外身亡,保險公司以“投保人無證駕駛屬于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日前,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保險糾紛案,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未盡提示和說明義務,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
2015年8月,樊某的公司為其代辦了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年人壽保險公司)“百年順達綜合意外傷害保險”,保期一年,基本保額8萬元。2016年6月,樊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樊某家人在向百年人壽保險公司理賠時遭到拒絕,理由是,根據保險免責條款,樊某無證駕駛出現(xiàn)意外,保險公司應免責。
樊某的妻子將百年人壽保險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樺南營銷服務部起訴至黑龍江省樺南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8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保險合同形成過程中,投保人樊某未到百年人壽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是經他人辦理并將合同捎回。此外,該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合同中大量顯示黑體字,且黑體字與周邊其他文字型號相同,導致其中的免責條款內容處于不明顯不突出的狀態(tài)。
法院認為,投保人樊某向百年人壽保險公司繳納了保險費,并接收了保險合同文本,雙方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保險公司在享有依法獲得保險費利益的同時,更應履行向投保人進行有關保險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負有特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但百年人壽保險公司未對該合同整體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向投保人作出說明,
法院表示,本案保險合同中免費條款不突出,以致易忽略免責條款內容存在,難以對投保人產生足以注意的效果,且百年人壽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其經辦人員對該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樊某作出明確的說明,依法應認定此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鑒于本案投保人生前對事故后果也存在過失,遵循民法公平原則,可適當減輕保險公司的賠付責任。
2016年10月,樺南縣法院判定百年人壽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5萬元。百年人壽保險公司不服,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日前,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