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海關總署發(fā)布公告2019年第41號(關于擴大實施TIR公約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為進一步推動《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公約》)在我國擴大實施,海關總署決定在現(xiàn)有試點口岸基礎上,增加吉木乃口岸、巴克圖口岸、阿拉山口口岸、都拉塔口岸為我國TIR運輸試點口岸。試點實施《TIR公約》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0號、2018年第42號施行。
本公告內容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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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0號(關于啟動實施TIR公約試點有關事項的公告)
公告〔2018〕30 號
為推動《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公約》)落地實施,推進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提升進出口陸路運輸貨物通關效率,海關總署決定啟動TIR運輸試點,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TIR運輸是指持有由《TIR公約》締約國擔保、發(fā)證機構發(fā)放的TIR證的運輸工具負責人(以下稱TIR證持證人),根據《TIR公約》規(guī)定的TIR運輸程序,將TIR證列明的貨物從啟運地海關運至目的地海關的行為。
二、從事TIR運輸的車輛(以下稱TIR運輸車輛)應當取得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并懸掛TIR標識牌。
TIR運輸期間,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應當在其列明的有效期內。
三、我國TIR運輸的擔保、發(fā)證機構為中國道路運輸協(xié)會(以下簡稱中國道協(xié))。
我國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發(fā)證機構為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所汽車運輸研究中心。
四、我國TIR運輸試點口岸為霍爾果斯口岸、伊爾克什坦口岸、二連浩特公路口岸、滿洲里公路口岸、綏芬河口岸。
五、TIR證持證人開始TIR運輸前,應當通過TIR電子預申報系統(tǒng),向海關申報TIR證電子數據,并在收到海關接受的反饋信息后,按照《TIR證使用手冊》(詳見附件)有關要求填制TIR證。
六、TIR運輸車輛到達海關監(jiān)管作業(yè)場所后,TIR證持證人應當向海關交驗TIR證、TIR運輸車輛批準證明書。
其中,TIR證向啟運地海關交驗之日,應當在TIR證首頁顯示的TIR有效日期之內。
七、經啟運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無誤、施加海關封志,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xù)后,TIR證持證人方可開始TIR運輸。
經出境地、進境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及海關封志無誤,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xù)后,TIR證持證人方可繼續(xù)TIR運輸。
經目的地海關驗核有關材料及海關封志無誤,并完成相關TIR運輸海關手續(xù)后,TIR證持證人方可結束TIR運輸。
八、不具備加封條件的長大笨重貨物,TIR證持證人應當在開始TIR運輸前,將包裝單、照片、繪圖等辨認所載貨物所需的材料附在TIR證首頁內側上。
九、TIR運輸期間發(fā)生貨物裝卸的,相關監(jiān)管作業(yè)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現(xiàn)行海關監(jiān)管貨物境內運輸管理規(guī)定,向海關傳輸裝載信息、到貨信息等。
十、TIR運輸貨物因故不再運往目的地,或經海關驗核TIR證號無效,需要中止TIR運輸的,TIR證持證人應當按照現(xiàn)行進出口或過境貨物管理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一、鄰國的出境地海關未予結關或結關手續(xù)不當,進境地海關要求TIR證持證人補辦相關手續(xù)的,TIR證持證人應當返回鄰國的出境地海關補辦相關手續(xù)。
十二、TIR證持證人應當遵守我國進出口貨物和過境貨物的相關禁限規(guī)定,配合海關檢查查驗作業(yè),并按照海關要求做好相關情況說明工作。TIR運輸貨物不得包括HS編碼為22.07.10、22.08、24.02.10、24.02.20、24.03.11和24.03.19六類酒精和煙草產品。
TIR證存在非中文方式填制內容的,TIR證持證人須提供相關翻譯文件及真實性的承諾書。
TIR運輸過程中遇有突發(fā)情況的,TIR證持證人應當立即向海關報告。
十三、TIR證持證人需變更TIR證有關內容的,應當在劃去有誤之處、補上所需內容、簽章確認無訛后,交海關驗核無誤并加蓋“驗訖章”。
十四、TIR運輸發(fā)生未按規(guī)定時限過境運輸出境等違反相關規(guī)定情形,涉及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的,TIR證持證人應當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向海關繳納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
十五、TIR運輸貨物損毀或者滅失的,除不可抗力外,TIR證持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納稅義務和法律責任。
TIR運輸貨物,由于毀壞、丟失、被竊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xù)完成TIR作業(yè)的,TIR證持證人應向海關辦理TIR作業(yè)結束和進口報關手續(xù);因不可抗力遭受毀壞或滅失而不能繼續(xù)完成TIR作業(yè)的,海關根據其受損狀況,減征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十六、中國道協(xié)收到海關委托其向TIR證持證人發(fā)出的違規(guī)通知(通知包括TIR證號碼、海關接受TIR證的日期、發(fā)出通知的原因,以及TIR證相應憑單復印件等信息)后,應當在3個月內通知相應的TIR證持證人或直接責任人。
中國道協(xié)收到海關發(fā)出的索賠聲明(聲明包括TIR證號碼、需繳納的進出口稅費及滯納金的款項計算明細、索賠原因、基本情況說明,以及TIR證相應憑單復印件等信息)后,應當在聲明發(fā)出之日起3個月內將要求款項交至指定賬戶。
十七、本公告未盡事宜,按照《TIR公約》和現(xiàn)行國內法律法規(guī)辦理。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TIR證使用手冊.tif
海關總署
2018年4月16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2號(關于試點實施TIR公約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加快推進《國際公路運輸公約》(《TIR公約》)在我國落地實施,海關總署決定擴大TIR運輸試點范圍,進一步明確可以從事TIR運輸的承運人及其車輛,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18年30號公告明確的霍爾果斯口岸、伊爾克什坦口岸、二連浩特公路口岸、滿洲里公路口岸、綏芬河口岸試點范圍基礎上,增加大連港口岸為我國TIR運輸試點口岸。
二、對同我國簽有雙邊汽車運輸協(xié)定的國家,其承運人及車輛在符合協(xié)定規(guī)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約規(guī)定從事TIR運輸活動。
本公告內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