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濟南訊(記者尹訓銀)消費者在藥店購買了4萬多元的飲料,發(fā)現其說明書中文標簽與外文標簽嚴重不符,缺少使用建議等重要內容,將藥店訴至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10倍賠償。近日,法院以單方委托鑒定不予支持為由,駁回了消費者的訴求。
2017年7月4日至23日期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消費者王先生在青島漱玉平民大藥房的多家分店,分批次購買了69瓶共計40249.3元的飲料,其標稱生產制造商為厄瓜多爾純植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國內總經銷為青島康杰藥業(yè)有限公司。食用后,王先生出現血壓升高、頭暈腹脹、消化不良等反應。經核實,該飲料說明書中文標簽與外文標簽嚴重不符,缺少使用建議等重要內容。
2017年8月10日,王先生委托微譜技術出具檢測報告,在該飲料中檢出了國家管制的處方藥“他達拉非”成分。為此,王先生將青島漱玉平民大藥房和青島康杰藥業(yè)有限公司訴至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索要10倍賠償。
兩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涉案飲料未經合法及時封存,涉案的飲料存在被調包的可能,而且不認可原告單方提起鑒定的檢測報告,尤其是原告多次分批、分店購買飲料,不符合消費者的消費習慣以及對進口食品的消費慣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交的標簽翻譯文件及涉案產品鑒定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的,不予認可,花費的鑒定費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對原告主張的對涉案產品標簽進行翻譯及對涉案產品進行鑒定,因涉案產品通過了大連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檢驗檢疫,故翻譯申請及鑒定申請不予準許。據此,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