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zhì)量新聞網(wǎng)訊? 日前,家住安徽省懷寧縣高河鎮(zhèn)李先生,走進安徽省懷寧縣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
李先生向中心訴說:“他親家于2010年在山西省買了兩瓶山西杏花村汾酒廠出廠的“汾酒”,當時價格好象一瓶在500元樣子。酒的出廠編號:20101028113,容量:500ML,酒精度48%,清香型白酒。因是兒女親家,便將這兩瓶酒于當年送給了李先生,因是好酒舍不得喝一直收藏著。幾天前李先生準備用此酒宴請朋友時,發(fā)現(xiàn)有一瓶酒重量很輕,因是不透明瓷瓶裝的,外表看不到,但手感很輕,搖動時沒有正常液體的響聲,應該是無酒。包裝紙盒也沒有酒漬,瓶蓋嚴密無松動,瓶也無裂痕,李先生初步判斷應該是廠方機器罐裝時遺漏而造成的。后李先生撥打了廠方售后電話反映此事要求賠償,廠方叫李先生將此瓶酒寄過去鑒定,說如果是漏裝的話,可以補償1瓶該酒給李先生。李先生不放心將酒寄過去,怕以后如果追償就會失去證據(jù),并對補償1瓶酒感覺少了。雙方一直協(xié)商未果。遂來到12315中心反映此事,希望幫助維權。”
接到李先生的訴求后,經(jīng)了解到,該起消費糾紛案例涉及到的經(jīng)營者、生產(chǎn)者及經(jīng)營行為發(fā)生地均不在懷寧縣,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屬地管轄權原則,此消費糾紛投訴不屬懷寧管轄及受理范圍,但是本著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12315平臺將李先生投訴反映的事項直接向廠方進行了反饋,因該起消費糾紛涉及時間已長、地域跨度大,維權難度相當大,懷寧縣12315平臺多次與廠方溝通協(xié)調(diào)并宣傳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后,廠方同意安排技術人員來鑒定,若鑒定是事實,愿意賠償3瓶酒補償李先生,后經(jīng)廠方技術人員鑒定,李先生反映的情況屬實,廠方當即賠償3瓶酒給李先生,并對此事給李先生造成的損失表示歉意。李先生獲得賠償后非常滿意,并對懷寧12315傾情服務幫助維權表示非常感謝。(朱興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