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北京中地吉奧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官方網站文章中擅自使用涉案圖片作為配圖,圖片版權公司北京優(yōu)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中地吉奧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7000元及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3000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中地吉奧公司賠償優(yōu)圖佳視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000元。
原告優(yōu)圖佳視公司訴稱,其是國內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被告中地吉奧公司是域名為bj-geo.com網站的主辦單位,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為京ICP備14039346號-1。被告中地吉奧公司在網站中使用的圖片與原告編號BVS-P0032021的圖片相一致,共計1幅。上述圖片在版權局進行了版權登記。原告優(yōu)圖佳視公司未許可被告中地吉奧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中地吉奧公司就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被告中地吉奧公司辯稱,涉案網站在2014年成立,涉案圖片在2008年發(fā)表,圖片在2013年進行注冊,在2008年至2013年期間,下載圖片來源可能是網絡搜索,同時,由于沒有任何版權標識,中地吉奧公司對涉案行為主觀上不存在應知明知的過錯。此外,涉案圖片已經不存在,中地吉奧公司沒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利,中地吉奧公司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才知道侵權行為;涉案圖片中的鳥巢系北京地標性建筑,優(yōu)圖佳視公司主張的金額過高,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另外,查到原告有許多涉訴案件,中地吉奧公司有理由懷疑,原告的碰瓷式維權,侵占了法律資源;原告主張的合理支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合理范疇,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優(yōu)圖佳視公司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并無爭議。優(yōu)圖佳視公司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圖片。本案中,中地吉奧公司未經優(yōu)圖佳視公司許可,在其運營網站發(fā)布的案例中使用了1幅涉案圖片,未能舉證證明其對涉案圖片的使用取得了相關授權,構成侵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關于停止侵權及賠禮道歉一項,鑒于優(yōu)圖佳視公司當庭撤回,法院不持異議。
關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因優(yōu)圖佳視公司所受損失和中地吉奧公司獲利的數(shù)額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法院將綜合涉案圖片的具體情況、中地吉奧公司對涉案圖片的使用情況、產生的影響等情節(jié),酌情確定為2000元。關于優(yōu)圖佳視公司主張的律師費一項,其雖未提交律師費發(fā)票,但確有律師出庭參與庭審活動,故法院綜合律師費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予以酌定為1000元,不再全額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審判決中地吉奧公司賠償優(yōu)圖佳視公司經濟損失2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