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將房屋打隔斷群租,后提前清退租戶張先生,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返還租金、押金、管理費并支付違約金。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一審判決中介公司返還租金、押金、管理費,并支付部分違約金。
原告張先生訴稱,自2017年12月30日起,其從中介公司處租住了涉案房屋。2018年9月8日從房屋合租人口中得知房內(nèi)所有租戶將于2018年10月3日被清退,其于2018年9月9日去中介詢問得到印證,并于9月19日搬出房間。9月29日其去中介處辦理退房手續(xù)時,要求中介退還其預交的兩個月租金3500元并要求中介30日內(nèi)退還押金1750元,但中介拒絕退還且不予辦理退租手續(xù)。其認為,中介公司拒不退還房租及押金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中介公司未出庭應訴或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證的權利,中介公司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應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作出裁判。張先生與中介公司所簽訂的涉案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法院確認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遵守履行。中介公司在租賃期限到期前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單方面要求張先生搬出涉案房屋,構成根本違約,張先生要求返還押金1750元、租金3500元及管理費121.66元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張先生主張違約金3500元,雙方合同并未約定,但考慮到中介公司要求張先生提前退租的違約行為確實給張先生造成實際損失,故法院綜合考慮案情酌定違約金金額。最終,法院判決中介公司向張先生返還租金3500元、押金1750元、管理費121.66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