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記者 李晨 整理
2018年6月,李芳(化名)在某城市廣場的健身房運動完后,到該廣場地下車庫準備駕車回家,因踩到車庫地面上的一攤污漬導致摔倒受傷。
治好傷后,李芳來到城市廣場索賠,但物業(yè)公司表示污漬是某裝修公司產(chǎn)生的裝修垃圾,應由裝修公司擔責,裝修公司又將責任推到清運垃圾人員劉剛身上,劉剛也直喊冤,這個責任到底該由誰承擔?
今年3月,李芳將三方訴至區(qū)人民法院。庭審中物業(yè)公司辯稱,李芳是由于踩在傾灑在地面上的涂料而摔傷,該涂料是裝修公司雇來清理裝修垃圾的劉剛傾灑的,所以應由裝修公司與劉剛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裝修公司則辯稱,劉剛承包了清運該公司裝修垃圾,且費用已結清,他們之間是承包關系不是雇傭關系,故此事與他們無關。劉剛則表示,自己清理的垃圾都是裝修公司事先裝在袋里的,和某裝修公司是雇傭關系。且裝修公司并未告知他垃圾袋里裝有液體涂料。事發(fā)后,他給李芳賠付了3000元賠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裝修公司雖然表示自己與劉剛屬于承包關系,但未向法庭出示證據(jù)。劉剛在裝修公司安排的時間、地點從事清運垃圾的事務,劉剛提供勞務受某裝修公司的支配,雙方應屬雇傭關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劉剛作為雇員不承擔侵權責任,裝修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裝修公司向李芳賠償2.5萬余元;物業(yè)公司在2800余元損失額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劉剛不承擔責任。裝修公司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烏市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物業(yè)公司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侵權責任,關鍵在于其是否有過錯,李芳所受的損害是否屬于物業(yè)公司能夠防止或者制止的損害范圍。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蔽飿I(yè)公司作為該廣場車庫管理人,有注意防范危險發(fā)生的義務,應及時清除地上的污漬。但是物業(yè)公司未能盡到清除的義務,導致李芳摔倒受傷,所以物業(yè)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民事責任。而李芳通過車庫時沒有注意道路安全情況,自身亦有責任。
法院認定裝修公司首先承擔賠償責任,物業(yè)公司在其預見和能夠防范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法院認定裝修公司承擔90%的責任,李芳負擔10%的責任,物業(yè)公司在李芳全部損失不超過10%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