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州海關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湖關緝違字【2020】3號
當事人:杭州塑恒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稼淵,海關編碼:33019662B7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qū)富春街道公望街道1177號第7幢一樓第12號
2020年3月2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PE再生粒子一批,報關單號為297220201000000424,共48440千克,申報總價為28095.2歐元。2020年3月6日,上海海關對該票貨物實施查驗取樣,2020年3月27日,經(jīng)上海海關工業(yè)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鑒定,該票貨物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2020年8月19日,當事人已將該批貨物申請退運出境,出口報關單號為297220200000002074。
以上事實有進出口報關單及隨附資料、鑒定報告、查問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企業(yè)工商資料、身份證明復印件等為證。
當事人上述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進口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我關決定對當事人處以罰款人民幣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guī)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