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難成免責擋箭牌
□ 胡立彪
近日,一則有關小米手機自燃事件的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人們的興趣點不在自燃,而在小米處理問題的態(tài)度——當自燃事件發(fā)生后,小米官方承諾向當事消費者退還購機款并賠償600元,但要求該消費者簽訂一份絕不公開發(fā)表相關言論的保密協議。
報道中,當事消費者表示“考慮到不簽協議可能無法獲得賠償,就簽了”,但現在這事已經見報,說明該消費者并未履約,把事情捅了出來。單方面不遵守協議,消費者是否要承擔責任?律師說不用,因為“商家在和解協議中試圖以簽訂保密條款的方式來向社會掩蓋產品質量問題,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協議中的保密條款無效,但賠償條款仍然有效?!?/font>
協議合法,不履約是不講誠信甚至違法行為,但協議非法在前,不履約則成為一種智慧、策略。所謂兵不厭詐?,F實生活中,像前述消費者這樣在碰到產品或服務質量問題時主動維權的人越來越多,這無疑是一種好現象,但維權時被商家脅迫簽署保密協議的事也經常發(fā)生,這就不是什么好事了。而除了部分消費者不履約把事情搞大外,大多數人選擇了守約,這就會把事情導向一個惡的結果。
法律界人士表示,保密協議似乎已經成為一種行業(yè)潛規(guī)則,其成因并不難分析:有些是因為消費者提出過高維權要求,商家為了保住聲譽,息事寧人甘愿承擔責任,但為了避免事態(tài)擴大便要求消費者簽署保密協議;有些則是因為商家產品質量有問題但不希望消費者說出去,便采用保密協議的方式掩蓋產品和服務質量問題。不管是什么原因,保密協議都沒有實質法律效力,既不能成為個別消費者過度維權的手段,更不能成為商家免責的擋箭牌。
事實上,維權保密協議,是錯誤利益觀下的一個邏輯結果。不管是商家還是消費者,雙方似乎都把維權當成了一樁可以討價還價的買賣,這當然有損法律威嚴。日常交易中出現產品質量或服務紛爭很常見,解決方法其實也很簡單,可是一旦加入了過多人為因素,事情就變得復雜化了。利益是人為因素的出發(fā)點,而為了達成自身利益,一個被雙方認為可行的手段便出現了——制造“秘密”,既互相誤導,又誤導大眾。消費者在對付商家時答應保守“秘密”,以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風險損失,但商家為了自身的利益自然也不愿意提供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而兩者達成的妥協結果,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剝奪,對更多消費者造成深遠的、不可預見的損害。更進一步講,還會把市場引向經濟學所謂的“檸檬市場”,即次品市場。這種情況一旦發(fā)生,后果將是災難性的。
鑒于此類保密協議違法且有害,就應該從根源上進行治理清除。消費者遇質量或服務問題不愿走訴訟之路,主要原因就是維權成本過高,而被迫與商家簽訂保密協議也不過是為了保住自家的利益。既然利益是制造秘密的出發(fā)點,那就要從利益入手。法律人士表示,可以借鑒勞動爭議仲裁立法原則,設立小額速裁法律程序,即當購買小額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到法院申訴維權時,法院應當場判決,從而使消費者不用上訴打官司,避免繁瑣的法律程序。同時,應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和舉證責任倒置機制,切實解決個體消費者勢單力薄、維權難、舉證難的問題。
維權成本降下來了,自身利益和權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維護,消費者自然就不會也不必跟商家搞什么秘密,簽什么協議了。而企業(yè)商家發(fā)覺違法成本過高,必然也就謹慎小心起來,輕易不敢越過雷池。怎么辦?下功夫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這才是實現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途徑。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