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是對召回的尊重
——解讀《汽車產品安全 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指南》國家標準
□ 本報記者 何 可
“在中國13年的汽車召回案例中,只有3%是因為不符合標準所引發(fā)的,其余97%都是因為不合理危險所致。風險評估是判定這些不合理危險是否屬于缺陷的重要依據(jù)——這就是制定此標準的最大意義?!?/p>
“這項標準中最核心的數(shù)學矩陣是‘不完美’的,不過,這恰恰體現(xiàn)了召回的本質,召回要解決的是批次性安全問題,批次性非安全問題或者個案安全問題都不屬于召回要解決的范疇,所以,我們寧可不要一個完美的5×5數(shù)學矩陣,也要保持對召回本質的尊重?!?/p>
近日,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領域的首個國家標準《汽車產品安全 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由國家標準委正式發(fā)布,前面所說的“數(shù)學矩陣”就是這項標準中最核心的內容?!吨改稀分饕鸩萑酥?、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汽車召回管理部主任肖凌云和整個起草團隊,帶著對完美數(shù)學的“遺憾”,將經(jīng)過近10年研究與應用實踐所形成的標準推向了整個社會。
97%的召回面臨著同樣的“考量”
行駛的車輛突然斷軸失控、氣囊彈出時飛出金屬碎片……這些可怕的意外之所以沒有傷及更廣泛的無辜,就要歸功于“防傷害于未然”的召回制度。
近年來,隨著全社會對質量安全問題的關注,召回制度逐漸為消費者所熟知,并被寄予厚望,但是,何時召回、如何召回、如何判定是否需要召回,都需要有一整套嚴格的體系做支撐。
據(jù)肖凌云介紹,《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主要依據(jù),而召回實施的先決條件就是“及時、準確”地判定缺陷。
“《指南》是支撐《條例》實施的重要標準。”肖凌云說,《條例》雖對缺陷做了定義,但定義比較原則并不具體,召回實踐中采用何種標準或方法進行科學、客觀的缺陷判定并未明確?!吨改稀诽岢隽瞬捎蔑L險評估的方法進行產品缺陷判定,以風險評估結果的高低作為判定缺陷的依據(jù),也作為風險控制的依據(jù)。
肖凌云說,開展召回監(jiān)管工作,離不開對缺陷的判定,而對缺陷的判定離不開對風險的評估,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那么,為什么不能將所有的質量問題和汽車故障都定義為缺陷,而要對風險高低進行評估呢?肖凌云說,缺陷判定需要綜合考慮安全與批次兩個維度,同時也要考慮車輛的使用環(huán)境及其他關聯(lián)因素,還要考慮社會的公平、公正,既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也要尊重生產者的正當、合法權益。
從2009年爆發(fā)的豐田“踏板門”事件到2013年央視曝光的大眾DSG事件,再到2014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大眾新速騰汽車“斷軸事件”,以及近期全球最大召回事件的“高田氣囊事件”,其爭議的焦點都聚焦在缺陷的認定。但由于生產者和消費者對缺陷的認識角度不同,常常導致雙方對是否該召回各執(zhí)一詞。
“有些故障可能造成嚴重的事故和人員傷害,有些可能僅對車輛的舒適性能產生影響,比如異響、空調不制冷、抖動等,所以對不同故障問題的處理方式也應因風險程度而異?!毙ち柙普f,制定《指南》的目的就是希望對故障產生的風險做出客觀準確的判斷和評估,解決好爭議。
“政府在召回工作中扮演行政監(jiān)管和重大技術研判兩個角色,既要科學開展缺陷判定,也要督促生產者實施召回。”肖凌云說,為了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jù)先發(fā)優(yōu)勢,生產者普遍加快了產品研發(fā)和生產的速度,盡量縮短上市時間,不可避免地加大了缺陷發(fā)生的概率,《指南》有助于生產者自我評估、自我決策、主動實施召回。
為了“3”還是“4”開了三次會
《指南》第4部分將風險評估的流程分為5步:確定風險評估對象、識別危險事件或情形、評估危險事件或情形的嚴重性、評估危險事件或情形發(fā)生的可能性、確定綜合風險水平等級。
其中,評估危險事件或情形的“嚴重性”和“可能性”是判斷風險等級的重要依據(jù)。根據(jù)兩者的高低,《指南》將風險等級劃分為5級。風險等級為高(第5級)和較高(第4級)的,風險處置主體應根據(jù)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通過實施召回活動消除車輛的安全風險;風險水平等級為中等(第3級)的,風險控制主體可分析國內外相關的召回案例,如果存在類似召回案例的,生產者可采取召回活動;如果沒有類似召回案例,風險處置主體可自主處置;風險水平等級為低(第1級)和較低(第2級)的,風險處置主體可自主處置。
“嚴重性”“可能性”與“風險水平等級”共同構成了風險評估矩陣。
“從數(shù)學角度來講,這個矩陣是‘不完美’的?!毙ち柙普f,在矩陣的左下角,嚴重性較低、可能性較高所對應的坐標系中,風險水平等級被定為3級,而不是依據(jù)數(shù)學方法所確定的4級?!盀榱俗尵仃嚫险倩氐谋举|,標準起草組的專家整整開了3次討論會。”
對于矩陣中的變化,肖凌云說,“缺陷的判定首先要著眼于安全,非安全性的問題或者安全程度很低的問題不符合《條例》中缺陷的定義。召回要解決的是批次性的安全問題,批次性的非安全問題應當由生產企業(yè)按照其他法律法規(guī)主動解決,可以采取技術服務、延長質保期等方式進行處置,如此一來,《指南》既可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也更具有靈活性,同樣也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p>
“通過對近10年的召回案例進行風險評估,95%以上的召回涉及的缺陷風險等級屬于4級和5級,這從側面也驗證了《指南》中風險矩陣的科學性。”肖凌云補充道。
肖凌云說,制定《指南》的目的是為政府部門、技術機構、生產者以及相關方在做出科學的缺陷判定和召回決策時提供實用性的指南和操作手冊。“有些負責任的生產者其實并不反對召回,也不害怕召回,但他們更希望有一個客觀的尺度去評估缺陷,實現(xiàn)市場的公平、公正,《指南》就是一個很好的尺度?!?/p>
“標準審查委員會專家對《指南》評價為:已經(jīng)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毙ち柙普f,目前,《指南》已經(jīng)被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多個國家的生產者翻譯成自己的語言,“下一步,我們希望推動《指南》走向世界,成為國際標準,為各國政府的監(jiān)管提供科學參考,為全世界消費者提供更好保護?!?《中國質量報》